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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88号
  • 发布日期:2010.06.03
  • 实施日期:2010.06.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扫除文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津教委〔2010〕88号)



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优化学前教育环境,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教,端正办园指导思想

  (一)各区县、各幼儿园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的意识,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办园宗旨,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法规、政策教育,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各区县、各幼儿园要向家长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学前教育新理念,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实施科学的家庭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办园正常秩序

  (一)从2010年起,各区县教育局在审批幼儿园时,要正确引导幼儿园命名,不得在冠名上误导社会和家长。同一个辖区不得有同名幼儿园。幼儿园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二)幼儿园选择幼儿读物的内容要健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严禁使用盗版、劣质教材和图书。

  (三)严禁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各种课程、课题研究为名,向幼儿推销或摊派教材、学具。

  (四)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到区县物价部门备案,在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行。同时,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进行公示。幼儿园开办亲子班、计时班等服务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也须到物价部门备案。未经物价部门备案不得自立收费项目,禁止乱收费。


  三、落实《纲要》精神,规范保育教育行为

  (一)幼儿园要以《纲要》为指导,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的一生发展打好基础。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幼儿园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要符合《纲要》的要求,实施各领域的全面教育。注重幼儿的健康教育和品德教育,注重对幼儿情感、态度、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杜绝在课程设置上受市场利益驱动的影响和片面迎合家长的要求,灌输知识。严禁使用小学教材或讲授小学一年级教学内容。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知识检测和考试,严禁“小学化”倾向。

  (三)禁止幼儿园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形式的违反幼教法规精神、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严禁幼儿园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社会上各类商业性活动。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方向、办园理念和办园行为的指导和服务,为幼儿园的持续发展提供机会、信息等支持,引领幼儿园依法办园的方向,增强幼儿园的办园活力,鼓励幼儿园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逐步提升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二)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可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引进的课程和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监管;对使用的幼儿教学用书、学具及相关活动材料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要加大对规范办园行为督查督办的力度,协调有关科室共同参与,将《通知》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要将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纳入对幼儿园的年终考核、督导评估、等级评定和奖惩内容之中。对于违规办园、“小学化”现象严重、社会和家长反映较大的幼儿园,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效果差,且经过查证、情况属实,将取消参加评优、评定等级的资格;对已经获得等级的幼儿园将实行下降等级处理。市教委将各区县规范办园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评估的内容中。坚决纠正在规范办园行为上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和有禁不止的不良行为。

  (四)各区县教育局要依照《通知》要求,在辖区内开展规范办园行为的全面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的情况于8月底之前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报市教委学前教育处。市教委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随访、抽查,并将抽查的结果进行公布。民办幼儿园参照此《通知》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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