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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划保留房屋的登记问题。实施土地收购整理时,原房地权利人放弃房地权利,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应在实施土地供应后,按新建房屋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提交记载土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予以保留的证明等文件,不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保留的证明记载设计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
二、关于军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问题。军用土地因收购整理等原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时,根据《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和《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申请人应提交总后勤部下属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规定文件。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土地面积分摊问题。对于统一供地、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需分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在全部房屋竣工前,暂不计算土地分摊系数,为权利人核发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面积”栏填写宗地面积,不再填写“分摊面积”栏,并在记事栏注记“土地面积共用”。同时,此类项目在土地分摊前办理房地登记时启用新版《转移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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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71号
  • 发布日期:2013.03.28
  • 实施日期:2013.03.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3〕7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保留房屋登记、军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有关登记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保留房屋的登记问题。实施土地收购整理时,原房地权利人放弃房地权利,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应在实施土地供应后,按新建房屋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并提交记载土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予以保留的证明等文件,不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保留的证明记载设计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

  二、关于军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问题。军用土地因收购整理等原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时,根据《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和《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申请人应提交总后勤部下属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规定文件。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土地面积分摊问题。对于统一供地、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需分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在全部房屋竣工前,暂不计算土地分摊系数,为权利人核发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面积”栏填写宗地面积,不再填写“分摊面积”栏,并在记事栏注记“土地面积共用”。同时,此类项目在土地分摊前办理房地登记时启用新版《转移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
  待按规划全部房屋竣工后,再按照宗地内登记总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分摊系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宗地内最后一期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查看现场并比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批准文件,确认宗地是否按规划全部竣工。
  本通知下发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计算土地分摊系数的项目(包括宗地内部分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仍按照原土地分摊系数进行土地分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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