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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管[2012]23号
  • 发布日期:2012.02.23
  • 实施日期:2012.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2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

  为缓解我市严重缺水状况,筹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同时考虑国家提高源水价格等因素,根据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水价调整方案,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市自来水集团公司、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和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销售的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由4.40元调整为4.90元,提高0.50元。其中: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南水北调基金标准由每立方米1.01元调整到1.39元,提高0.38元。


  二、具体收费办法。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三、有关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源水价格调整等因素,研究制定当地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其中居民用水价格的调整须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


  四、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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