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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审[2007]193号
  • 发布日期:2007.03.12
  • 实施日期:2007.03.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审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审〔2007〕19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土房管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正确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国土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满二年,提拔、调动、辞(免)职或退休时,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每年12月份,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由审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主要工作责任目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经济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七)职工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情况;

  (九)单位财务收支核算或资产、负债、权益(净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

  (十)纳税情况;

  (十一)有无违规违纪及违法行为;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任期内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任期内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责任目标资料;

  (三)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五)财务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七)任期内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八)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情况;

  (九)审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企业年度主要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净资产)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四)工作中存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审计证据、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阅研领导干部任期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主要工作任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结余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净资产)情况;

  (四)任期内发生的应由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经济问题;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在上报前,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意见,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向本级党委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本级组织部门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

  (三)将审计方案所列审计内容的查证结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为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

  (四)必要的审计建议和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计部门向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下达《审计意见书》。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房审〔2005〕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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