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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学生乘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
  •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4]40号
  • 发布日期:2014.05.05
  • 实施日期:2014.05.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学生乘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4〕4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海滨教育中心,天铁集团教委,市教委各直属校,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公安分局:
  2014年4月10日,海南省文昌市发生一起小学生春游包车侧翻的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教育部、公安部分别下发紧急通知和事故通报,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学校等单位春游安全管理,严防类似重大事故发生。为确保中小学生出行安全,市教委、市公安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学生乘车交通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学校春游等外出交通安全管理
  交管部门要对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等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深入辖区了解掌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出行计划安排、目的地、出行人数、时间、路线、租用车辆及配备驾驶人的有关情况,并按照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学校租用的客运车辆资质、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及对外出线路熟悉程度等。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春游等校外活动时,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春游活动的通知》(津教委〔2011〕30号)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交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交通工具,租用正规专业交通运输单位所属安全性能可靠、有营运资质的车辆,驾驶经验丰富、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要坚决禁止因图省钱、讲人情租用不合格车辆及驾驶人组织包车出游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消除出行风险。
  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教育部门和交管部门要经常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富有实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向中小学师生宣讲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师生的文明交通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交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深入运输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对驾驶人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严把源头安全关。

  二、强化路面管控,纠正查处运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
  交管部门要加强春游等出行集中线路的巡逻管控,从严检查包车春游,特别是接送学生外出的车辆,督促驾驶人严格依法安全驾驶,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督促、提示老师指导学生佩戴使用安全带,注意出行安全;检查车辆轮胎、检验合格标识、行驶证、驾驶证,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安全隐患不消除坚决不予放行;安全隐患当场难以消除的,要通知带队老师和校方联系转运,并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要坚决取缔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对载客汽车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禁止上路行驶。要积极协调学校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学校教职工、家长、保安员、治安保卫积极分子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学生集体出行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学生外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教育行政部门、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排查治理成果,落实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和对驾驶人的教育提示,对涉及非法营运、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予以取缔,责令车主停止接送学生。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天气特点,特别是学校组织学生出行集中的特点,要认真排查接送学生车辆通行路线以及旅游线路、景区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区县政府并通报运管、安监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前全部竖牌警示,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各单位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要及时以工作信息的形式上报。市教委、市公安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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