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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51号
  • 发布日期:2016.03.18
  • 实施日期:2016.03.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审判机关


天津法院网上办案工作规则
(津高法[2016]51号)



  为深入推进天津法院网上办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对审判过程的全程、全面、动态、留痕的有效管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网上办案是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案件信息系统为依托,实行案件网上流转、卷宗网上查阅、事项网上审批、数据网上提取、流程网上管控、公开网上显示、质量网上评查、管理网上进行,实现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庭审、审查、结案、卷宗移转实时跟踪、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二条 案件信息系统应当做到案件数据自动化、案件信息电子化、法官办案智能化、审判管理精细化、司法为民可视化、司法公开常态化。

  第三条 案件数据及电子卷宗录入遵循“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

二、网上案件流转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来访登记系统,当事人按照来院目的领取号牌,系统自动录入当事人身份、来院目的等基础信息,并自动连接登记立案系统及诉讼服务、信访接待、案件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 立案受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分案规则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分配到承办法官。

  第六条 业务庭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案卷材料不齐的,与立案庭协商后,从案件信息系统中退回案件,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分配案件或材料齐全后再行分案。

  第七条 合议庭成员不固定的,由业务庭庭长收到案件后二日内予以确定,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案件信息系统随机抽取陪审员。

  第八条 分案后,因法定事由需要回避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办人的,在案件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系统自动调整;需调整合议庭成员的,庭长审批后系统自动调整。

  第九条 开庭审理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开庭三日前在案件信息系统中预定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内网、公告屏和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中自动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开庭的,及时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取消预定的法庭。

  第十一条 案件审批事项实行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 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和扣除审限的,应当在案件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申请所依据的相关材料,审管办对申请理由及期限进行形式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系统自动调整;案件中止的,在案件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上传中止裁定书及送达材料,审管办审核后系统自动调整。

  第十三条 中止案件法定事由或扣除审限的理由消失后,承办人应于三日内在案件信息系统中申请恢复审理,审理时间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 案件评议后三日内,将合议笔录、研究笔录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发送给合议庭成员进行审阅、签字。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评议的,承办人在案件信息系统填写申请,庭长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在距审限界满二十日前,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将报告和电子卷宗等材料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当日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经院长同意,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二日向各委员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人,并说明原因或要求承办人补全资料。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完成裁判文书起草后,使用文书校对软件进行自动校对及自动排版。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将裁判文书传送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签批,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完成网上审核或签批工作。

  第十七条 需要提交庭长、院长审批的法律文书,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层报庭长、院长签批,庭长、院长在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人申请结案,应当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填写结案信息,同时向结案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裁判文书及送达材料。没有结案文书的案件,填写结案信息、申请报结单,由庭长或院长审批后,申报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管理人员在二日内进行审查结案。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结案审查时应对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情况进行审查,包括电子卷宗是否按要求进行录入;扫描质量是否图像整洁清晰等。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实行电子签章。

三、案件信息及电子卷宗实时生成

  第二十二条 案件节点信息录入与案件办理同步,节点信息与纸质卷宗信息一致。系统设定的必填信息项和司法统计数据采集项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其他信息指标原则上做到全面录入。

  第二十三条 案件材料应当逐步实现同步扫描形成电子卷宗,扫描原则上采取专人扫描和自行扫描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立案庭及时将来院的立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及企业代码等)及是否立案等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在立案后二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及立案材料,包括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批表、起诉书(上诉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及立案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录入电子卷宗,随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承办人。

  第二十六条 独任审判的,承办人在开庭前完成阅卷笔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完成交叉阅卷笔录,并录入电子卷宗。

  第二十七条 开庭后三日内,将开庭笔录录入电子卷宗。在科技法庭开庭审理的,要同时录入庭审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案件评议后三日内,将合议笔录、研究笔录录入电子卷宗。

  第二十九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将本审级全部案卷材料扫描录入电子卷宗。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法院,所有案件实现案卷材料实时、完整地扫描并录入电子卷宗,电子卷宗与案卷材料同步生成。

  第三十一条 纸质卷宗材料与电子卷宗录入材料一致。

  第三十二条 向上级法院立案部门移送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再审和执行案件时,应确保案件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材料或电子档案完整。没有电子卷宗或电子档案的,上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通知下级法院七日内补齐。

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建设科技(数字)法庭,案件实行“每庭必录”。

  第三十四条 庭审音视频录制数据质量达标,庭审音视频存储与案件对应,庭审直、点播以及跨院直、点播均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技术或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范检查和测试数字法庭设备是否保持完好,数字法庭音视频等设备保持工作状态。

  第三十六条 书记员操作数字法庭系统时,庭审录音录像内容应从宣读法庭纪律开始到审判长宣布闭庭结束,确保完整记录庭审全部过程,确保音视频设备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 庭审结束时书记员应检查庭审音视频录制数据质量,并将庭审音视频数据保存,案件卷宗归档时一并移交档案部门。

  第三十八条 音视频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录制庭审录像或庭审录音录像不完整的,承办人及书记员共同出具说明性材料。

五、审判辅助软件应用

  第三十九条 法官熟练掌握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功能。严禁法官在外网编辑案件文书或存储有关案件材料,法官使用案件信息系统中预设的诉讼文书模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录入的信息进行再利用,形成可修改裁判文书文本。

  第四十条 熟练掌握裁判文书校对功能。法官能够应用案件信息系统的文书校对软件,实现裁判文书自动排版、智能纠错和敏感信息自动隐蔽。

  第四十一条 熟练掌握法官智能辅助工具。法官能够逐步应用案件信息系统中加载的关联案件、参考案例、相似案件、法律法规、实用计算工具等推送插件,为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便利,提升审判质效。

六、节点管控

  第四十二条 案件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各种申请、审批、文书修改等相关情况,实现案件审理全程留痕。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从立案、分案、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的网上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办案节点管控,通过提示、预警等功能,督促和监督法官及时办案。

  第四十四条 审限变更,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出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缓交诉讼费等措施性事项,上诉案件移送卷宗或其他类事项等主要节点期限临近十日前,进行预警。

  第四十五条 审限届满、归档等重要节点于期限临近二十日前预警,对超期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案件信息系统进行警示。

  第四十六条 应用案件信息系统批量处理、实时计算、关联挖掘、分析预测功能,在网上对裁判文书进行智能评查。应用庭审直、点播功能,适时开展各类庭审评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 通过网上数据评估应用,开展司法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合理确定指标权重,定期分析审判运行态势。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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