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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金融办关于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104号
  • 发布日期:2010.09.04
  • 实施日期:2010.09.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金融办关于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市金融办《关于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关于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农村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
  (一)我市农村金融发展取得重大成果。我市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基本形成了以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以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贷款为主体,抵押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相配套的支农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体系;基本形成了在政府组织协调支持下,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融资主体竞相发展的农村投资融资体系。截至2009年底,我市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14亿元,比上年增长27.7%,有力地促进了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设施农业、乡镇工业园区和示范小城镇建设,对我市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和郊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事关天津城乡一体化发展大局。市第九次党代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了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加快区县经济发展,我市制定了区县经济三年发展计划,要求经济总量三年翻番。实现这一目标,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发展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意义重大。
  (三)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是推进"三区"统筹联动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市场化程度低,融资能力不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产品少,有效信贷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的问题仍然突出,制约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破解,农村金融改革的任务仍很繁重。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统筹联动发展的总体要求,农村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亟需探索创新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迫在眉睫。

  二、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三区"统筹联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公司制农村经济组织,不断增加投资融资载体,增强投资融资能力,加快发展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实现全市每年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其他各项贷款增幅,有农业的区县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投保率明显提高。
  (二)目标要求。通过3至5年努力,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初步实现金融机构在其乡镇的全覆盖,基本建成农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以政府管理服务为引导,以农村经济组织为根本,以农村信贷体系为主导,以农业担保体系和中介组织为纽带,以农业保险体系为后盾,以农村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走在全国前列。

  三、以农村经济组织为根本提高融资能力
  (一)发展农户公司制企业。引导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滨海农业科技园区培育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农户公司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融资能力。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完善"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管理水平,加快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其实行股份制合作经营,支持其发展为公司制企业,实现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专业大户创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公司制企业。支持现代农业企业发行上市。
  (二)发展工商户公司制企业。搞好新城、示范镇、中心镇和各类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集市等)建设,放宽政策、降低门槛,支持各类商户(指个体工商户)发展为公司制企业。积极鼓励商户出资设立公司制法人,依法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围绕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入驻园区企业的辐射作用,带动民营中小企业和商户公司制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技能和竞争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三)企业要注重增资减债。涉农企业要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为基本指标,通盘研究资产总量和负债能力,搞好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金融手段与金融工具、投资与融资、支付与还款的选择组合。增加现金量,增强流动性,保证资金链,提高收益率,降低成本费用和金融风险。
  (四)企业要加强权属权证办理。涉农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率和资产有效化,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规范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保证资金合规使用、资产安全完整、权属清晰可靠、权益及时有效。涉农企业要及时办理明确各类权属的权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产权、股权、物权、林权、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权、排放权、勘探权、开采权、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等)。
  (五)企业要依法增值增信。涉农企业要坚持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原则,以"借、用、管、还"良性循环为核心,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以还定贷、适度负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财务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实现持续发展。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现金流入、实现公司收益,提高公司实力和价值。坚持依法管理、合规使用,全程管控、实施审计的原则,确保公司持续发展和规避风险。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开发可评估、可作价的资源,形成无形资产。
  (六)整合区县特定目的公司。按照整合资源、整合项目、整合公司的原则,切实做好特定目的公司整合规范工作,将实力弱、资质差、分散设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集约经营的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原则上只设置1家特定目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土地整理、路桥建设、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等专业化的二级公司,原则上不设三级公司。落实特定目的公司认定制度、监管制度和公司报表及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抓住"借、用、管、还"关键环节,明确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双重任务,促进特定目的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四、加快发展商业性金融
  (一)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要立足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保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在贷款投放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完善对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制,创新金融产品,丰富服务内涵,增强对有农业的区县的金融服务力度,支持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致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机构网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向金融服务薄弱的地区拓展网点布局,确需迁址的要在本区县内进行布局调整。各法人银行以及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在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下,在区县设立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网点功能整合,提高支农能力。鼓励支持有特色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发展。
  (三)加大对有农业的区县的信贷投放。以农村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对"三区"的支持力度。加快落实农行市分行与市农委签订的《区县农村改革与发展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农行市分行落实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的相关政策指引,用足、用好有关政策,充分利用区县政府银政合作平台实现信贷产品项目和客户的对接,推进重点区域超前发展。支持农发行市分行发展商业性贷款,迅速扩大存量贷款,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农村地区电子金融服务渠道建设。加大ATM机等各类电子金融机具的布放力度,填补村镇网点空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农业银行提高转账电话对农村批发市场、农资销售点等重点地域的覆盖水平,持续加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产品与金穗惠农卡的捆绑对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为更好地向农民发放小额农业贷款创造条件。
  (五)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发展要求,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机构发起主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2年底前,有农业的区县各设立1家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新建农村金融机构以出资银行为管理主体,科学治理、依法经营、突出主业、防范风险,为支持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六)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鼓励各类资本主体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各区县在2010年底前至少设立1家。抓紧制定完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覆盖面,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安全运营。

  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
  (一)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及时足额保证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给,加强收购环节货币资金管理。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三区"建设项目和农村路网、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危房改造、清洁能源开发及信息化等新农村建设项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对农业科技项目信贷投入。提升服务水平,推行贷款、结算、保函、结售汇一揽子营销计划,开办票据业务和资产买卖业务,推进牡丹金山卡和网银合作业务,提高收购资金非现金结算比例,加快发展国际业务和中间业务。
  (二)推广农业发展银行小城镇改造建设融资模式。支持农发行市分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认真总结推广葛沽、军粮城示范小城镇融资管理模式,加强与农发行市分行的合作,力争每个有农业的区县都设立1个与农发行市分行合作开发的示范小城镇改造建设融资模式试点,加快推进郊区城市化建设发展。
  (三)推广华明镇"三区"联动和银政合作等融资模式。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区"建设。参照华明镇"三区"联动融资扶持模式,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力争每个有农业的区县都设立1个试点,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县乡镇迅速推广。总结推广银政合作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扩大规模、提高水平。
  (四)健全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制度。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重点抓好温室、大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项目。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等"五险统保"工作。不断增强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保率。进一步完善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加强保费和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强化理赔服务,防范各类风险隐患。逐步健全农业保险体系,研究建立农业重大灾情保险基金,不断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创新发展合作性金融
  (一)支持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商会、企业集团、经济组织新设担保机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应为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物登记,便于查询担保客户有关登记资料,保证担保业务有序开展。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经济主体特点,积极创新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社区、市场等为单位,积极开展互助联保。鼓励和支持农村微小型企业、商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小额联保贷款等多种担保模式。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补助和风险补偿机制,对资信良好、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由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逐步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
  (二)鼓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民和中小企业投资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把农村闲置资金转化为资本,投向农村重点发展领域。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商业银行融资,把城市资金引向农村,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建成"农民身边的银行",解决好农民贷款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力争到2012年,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街都建成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要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从2010年起,各区县担保融资平台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
  (四)加快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改革进程。充分利用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优势,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制定我市农村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的相应政策和具体措施。重点研究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农民房产、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生产设施等确权发证工作。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渔权、生产设施等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选择有条件的区县进行改革试点。

  七、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一)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和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各有农业的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引导和推动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的金融政策制度措施。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村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运用金融政策和工具的能力。
  (二)支持企业与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开展多方合作。研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对接的有效机制,积极搭建投资融资、担保和信用平台。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配合,完善企业融资条件,使企业满足审贷要求。积极推广银政保合作以及"三台一会"(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评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促进会)等多方有效合作机制,推动各方深层次合作。通过小额农业贷款、信用保险、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信托计划和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实现企业、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租赁等机构多方共赢。组织召开不同类型、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融资项目恳谈会、对接会和信息发布会,促进各方对接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化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贷款贴息、巨灾风险补偿等激励扶持政策。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进一步加强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促进各金融机构把涉农贷款不良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范信用风险。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监管,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防范市场风险。提高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批效率,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
  (四)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区县为载体,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努力构建区县、乡镇、村、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机构参加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信用共同体,形成失信减值、守信保值和诚信增值的发展环境,提高涉农企业的信用价值。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坚决制止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意识。加强农村金融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和引进农村金融人才。

天 津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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