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3〕37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根据《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完善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结合当前征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整理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
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7.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
9.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三)政府整理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2.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受理申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三、内业审核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核对资料,确认资料是否有误;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准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退件或提出补正通知(格式见附件二)。
四、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一)符合申请征地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征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依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拟定安置途径;
(四)根据调查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费预存手续;并将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金额等情况提供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四),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
五、征收土地告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格式见附件五)。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并通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发布,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及告知回执(格式见附件六)。
六、征收土地确认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格式见附件七)。对于在发布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确认。
在征地调查确认中,经反复做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逾期仍拒绝在各项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请被征地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见证调查过程并在调查结果表上签字确认;也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依申请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要求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八)。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召开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格式见附件九)。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会,出具听证会笔录(格式见附件十)。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记录。
八、组卷上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会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放弃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格式见附件十一),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二)、《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十三)等材料,按规定组卷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九、区(县)政府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对报批材料审核同意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对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情况作出说明,出具报批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十四)。
十、审查报批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上述报批材料按要求装订后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和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一次性提出完善报批材料的建议,将案卷退回原报件单位;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市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报批材料后,符合报批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相应区(县)人民政府。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市政府审批;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查,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缴纳费用
市国土房管局审查通过后,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有关费用。
十二、用地批复
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时限缴纳有关费用后,市国土房管局凭税费缴纳证明,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十三、批后公告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内显著位置将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格式见附件十五),同时通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格式见附件十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征地报批前的征收土地确认阶段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登记工作。
十四、区(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制定方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听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格式见附件十七),同时通过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公告期间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收取不同意见,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在征地报批时,已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在批后公告阶段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步进行。
(三)方案报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同时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
附件:1.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
2.补正通知书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4.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5.征收土地告知书
6.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7.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
8.听证申请书
9.听证通知书
10.听证笔录
1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
12.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3.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
14.关于报批**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
15.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1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17.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附件1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 |
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 预审机关 | 预审报告文号 |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审核机关 | 审核意见文号 |
| |
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 | 审核意见文号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 | |
工程初步设计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 | |
地类权属证明文件 | 出具成果机关 | 成果报告编号 |
| |
申请用地概况 | 用地面积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 |
地块四至范围 | 东至 |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地块涉及权属单位 | 其中集体 | |
国有 | |
规划情况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 |
城镇规划用途 | |
地块申请用途 | |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情况 | 行业类别 | | 容积率 | |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 | 建筑系数 | |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 | 绿地率 | |
申请用地要件: |
单独选址项目: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7.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 9.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 成批次用地(具体项目):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 成批次用地(政府整理储备用地): 1.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2.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附件2
补正通知书
××××(申请用地单位):
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项目的用地申请中,经审查,意见如下:
……
根据有关规定,请补充以下材料(或建议按下列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
……
特此通知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3
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建设项目名称 |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
被征收土地村(组)的基本情况 | 土地总面积 | 公顷 |
耕 地 | 公顷 |
基 本 农 田 | 公顷 |
农 业 人 口 | 人 |
劳 动 力 | 人 |
征收土地总面积 | 公顷 | 其中 | 耕地 | 公顷 |
基本农田 | 公顷 |
征 收 耕 地 |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灌溉水田 | | |
望天田 | | |
水浇地 | | |
旱地 | | |
菜地 | | |
合计 | | |
征 收 其 他 土 地 |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园地 | | |
林地 | | |
牧草地 | | |
其他农用地 | | |
建设用地 | | |
未利用地 | | |
征 收 土 地 涉 及 | 农业承包户 | 户 |
安置农业人口 | 人 |
安置劳动力 | 人 |
房屋 平方米 |
树木 棵 |
|
|
|
|
备注 | |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单位盖章):
附件4
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根据《关于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12号)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提供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村, 村;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 公顷,其中 村 公顷(含耕地 公顷), 村 公顷(含耕地 公顷);
四、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共 人,其中 村 人,
村 人;
请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征收土地告知书
( )区(县)征告字[ ] 号
区(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拟征收 乡(镇) 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 ,证书记载土地面积: ,经 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 ××路×侧 ,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公顷(合 亩),其中耕地 公顷(合 亩)。裁余面积: 公顷(合 亩),被征收土地地类如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 (安置)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享受征地养老、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保安置方式。其中,征地养老人员 人,缴费标准为 万元/人;16周岁以下一次性补助人员 人,补助费用为 万元/人。所需社保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存。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内将意见进行收集上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收土地确认手续时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特此告知
(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 天津市***区***镇***村委会 |
送达事项 |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
送达地点 | 天津市***区***镇***村 |
送达文件 | 送达人 | 送达日期 | 受送达人 签名及盖章 | 送达方式 |
征收土地 告知书 | | | | |
| | | | |
备 注 | |
附件7
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区(县):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 | 证载土地面积 | |
被征收土地情况 | 相关农户签字 |
地类 | 权属 | 面 积 |
公顷 | 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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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征收面积: (公顷) 裁余部分土地面积: (公顷) 同意土地征收并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征收批准后该确认表即视为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被征收土地单位确认 |
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确认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征收宗地的宗地图(具体见纸件)
宗地图
说明:1、应按1:500精度进行测绘,明确证裁宗地范围及拟征收宗地范围,拟征收宗地应附界址点和界址坐标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在该图上对征收范围进行盖章确认
续表一:(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情况 | 序号 | 产权人 |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产权人 签字 | 备注 |
| ××村 | | | | |
| 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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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确认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 被征收土地农户拒绝签名的,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续表二:(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被征收土地青苗情况 | 序号 | 产权人 |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产权人 签字 | 备注 |
| ××村 | | | | |
| 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确认 |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 被征收土地农户拒绝签名的,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附件8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址:
(代理人:姓名 住址 : )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依据和理由:
此致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附件:1、材料一
2、材料二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听证通知书
国土资听字〔 〕第 号
( ) :
你(你单位)对我(单位)的(听证事项)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
六、注意事项:
……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听证机构印章或者听证专用章)
抄送:(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附件10
听 证 笔 录
时 间:
地 点:
听证主持人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
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址:: )
(代理人姓名: 住址: )
记录员姓名: 职务:
听证事项:
听证会情况:听证会程序(一)……;(二)……;(三)……;(四)……;(五)…… 。听证公开情况:(有无旁听;如有,写明旁听人数)。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目录:
……
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
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
签名:(听证参加人)
(听证员)、(记录员)
附件11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
填 报 机 关 (章):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属 地类 | 合 计 | 其 中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总 计 | | | |
(一)农用地 | | | |
其 中 | 耕 地 | | | |
园 地 | | | |
林 地 | | | |
牧 草 地 | | | |
其 他 农 用 地 | | | |
(二)建设用地 | | | |
(三)未利用地 | | | |
分批次城市 村镇 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或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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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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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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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 预审机关 | |
批复文号 | |
预审意见: |
项目批准 文 件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建设规模 | |
工程设计 批准文件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工程概算 | |
所在农用地转用批次及批准文号 | |
功能分区名称 | 用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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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填表人: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地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农用地 | | | |
其中:耕地 | | |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符合规划 | 需调整规划 |
规划级别 | 国家级 | | 规划级别 | 国家级 | |
省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市级 | |
县级 | | 县级 | |
乡级 | | 乡级 | |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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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结转计划指标,请予以说明: |
填表人: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
对应土地开发 整 理 项 目 | 项目名称 | |
补充面积 | |
补充耕地 方 式 | 委托补充 | |
自行补充 | |
缴纳耕地 开垦费情况 | 收费标准 | |
缴纳金额 | |
已 完 成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已补充 耕地面积 | 合 计 | 其 中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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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及文号 | |
计 划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 合 计 | 其 中 |
开发 | 整理 | 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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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 实施年度 | 完成面积 | 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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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 耕 地 地 块 情 况 |
序号 | 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地块编号 | 土地现状 | 补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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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情 况 |
序号 | 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地块编号 | 补划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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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 权属单位 | 乡(镇) | |
村 | |
权属 状况 | |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 地 类 | 面积 | 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两项之和 |
(一)农用地 | | | |
其中 | 耕 地 | | | |
园 地 | | | |
林 地 | | | |
牧草地 | | | |
其他农用地 | | | |
(二)建设用地 | | | |
(三)未利用地 | | | |
合计 | | | |
其他费用 | 名称 | 金 额 |
青苗补偿费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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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
用地单位安置 | |
农业安置 | |
征地款入股安置 | |
社会保险安置 | |
留地安置 | |
土地开发整理安置 | |
还迁房安置 | |
备 注 | |
五、供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公里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
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 |
申请用地面积 | 总 面 积 | 公顷 |
分期建设项目 申 请 用 地 | 第一期: 公顷 |
第二期: 公顷 |
第三期: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本 期 拟 供 用 地 | 面积合计 | 公顷 |
功能分区 | 数量 | 面积(公顷) | 指标控 制面积 | 指标对应 条件 |
新增用地 | 原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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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式 | 功能分区 | 供地面积 (公顷) | 设定用途 | 评估价格 (元/平方米) | 拟议单价 (元/平方米) | 用地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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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指 标 适 用 情 况 及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 |
附件12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土地所在地: 区(县) 计量单位: 公顷
序号 | 土地权利人 | 权属性质 | 土地证号 | 土地总面积 | 其中:耕地 | 拟征(占)地 |
土地面积 | 其中:耕地 | 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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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 (公章)
附件13
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
计量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权属性质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用设施用地 | 公共建筑用地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未利用土地 | 其他土地 |
小计 | 灌溉水田 | 望天田 | 水浇地 | 旱地 | 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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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公章)
附件14
关于报批**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解下达我区(县) ****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涉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无此内容),现申请审批我区(县)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批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涉及**幅地块,用于***项目建设[如为土地收购整理项目,格式为“***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分别)坐落在***。(若在新四区,注明是位于外环线以内、位于外环线与规划环外环之间或位于规划环外环以外。其中,**公顷位于外环线以内,**公顷位于外环线与规划环外环之间,**公顷位于规划环外环以外。)***项目位于***公路**侧,其他项目不临近主要公路。(等级公路,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城乡公路两侧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6号令等文件为准)
二、本批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项目位于***镇区(或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如为多个项目需分别列出规划范围)。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位于31个示范工业园区范围内的:1.**项目位于**示范工业园区起步区(扩展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行业为**,建设厂房规模为**平方米,层数为**层,投资强度为**,容积率为**。2.**项目为**示范工业园区起步区(扩展区)内部道路,共计**条道路,其中园区主干道**条,为**道路,行车道为*向*车道,宽度为**米,园区主干道**条,为**道路,行车道为*向*车道,宽度为**米,园区支路**条,为**道路,行车道为*向*车道,宽度为**米。3.**项目位于**示范工业园区起步区(扩展区)范围内,该项目为住宅、公共建筑、**项目。该园区已批准建设用地**公顷,已供地**公顷,供地率为**%。)符合区(县)示范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三、本批申请用地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其中,集体土地***公顷,国有土地***公顷。集体土地分别为***镇(乡)***村所有,国有土地原使用者为***。(或“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分别为***镇(乡)***村所有。”或“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原使用者为***。”)
四、本批申请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公顷(含耕地**公顷),未利用地转用***公顷,已纳入***区(县)(或天津市) ****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申请用地涉及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面积****公顷,我区(县)缴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六、本批申请用地需补充耕地***公顷,使用***区(县)组织开垦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号文件验收确认的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七、本批申请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事宜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统一组织实施。已按照征地程序要求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事宜,并根据**村要求组织听证,具体情况见听证笔录(或**村放弃听证)。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总费用为***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万元,青苗补偿费为**万元。(或土地征收补偿总费用为***万元,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另行补偿/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采取***方式进行安置。需安排农业户口人口***人转为非农业户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批申请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社会保障费用已经落实。
本批申请用地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请予审批我区(县)本批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附:**区(县)征地补偿安置说明
(政府章)
年 月 日
附:
***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涉及征收**幅地块,(分别)位于**镇(乡)**村,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土地权属(分别)为***镇(乡)***村集体所有。本次被征收土地的范围、界址、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有关土地补偿和安置情况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依据
本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费
本批共征收集体土地**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万元,青苗补偿费为**万元(或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另行补偿(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个区片,补偿标准分别为**万元/公顷、**万元/公顷;征收建设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50%计算,分别为**万元/公顷、**万元/公顷。其中,**万元/公顷的区片**公顷,**万元/公顷的区片**公顷。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符合《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或《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求。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情况
本批征收集体土地**公顷,共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人(含劳动力**人),需安排农业人口**人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涉及安置**镇(乡)**村农业人口**人(含劳动力**人),需安排农业人口**人转为非农业户口;涉及安置**镇(乡)**村农业人口**人(含劳动力**人),需安排农业人口**人转为非农业户口。拟采取以下途径安置:
(一)社会保险安置。根据《关于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社保费用已经落实。待批准征地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二)货币安置。征地批准后,我区(县)将按照规定时限足额将本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三)其他方式。(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
通过上述安置途径,能够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15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年 月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津国土房资准函字〔20 〕 号批准征收土地
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
2、建设项目: ;
3、土地用途: ;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南: ;
西: ;北: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 乡(镇) 村集体土地 公顷( 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 万元/公顷,计 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非货币补偿(社保、还建、合作分成等形式),具体非货币补偿形式为 。)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农转非 人。采取 (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内容
特此公告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16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一、土地补偿登记表
乡(镇) 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地类 | 征收土地数量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登记 | 复核 | 登记 | 复核 |
一 | 农用地 | | | | | |
| 耕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林 地 | | | | | |
牧草地 | | | | | |
其他农用地 | | | | | |
二 | 建设用地 | | | | | |
三 | 未利用地 | | | | | |
| 合计 | | | | | |
土地所有权代表: 登记责任人: 复核责任人:
二、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
乡(镇) 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产权人 |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复核 | 产权代表人签字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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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登记责任人: 复核责任人:
三、青苗补偿调查确认表
乡(镇) 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姓名 | 农作物 种类 | 位置 | 面积 | 生长期 | 平均 产值 | 复核 | 签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记责任人: 复核责任人:
附件17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与 乡 镇 村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 * 乡(镇) 村集体土地 公顷,土地证号: ,裁余土地面积: 公顷(合 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南: ;
西: ;北: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 |
园地 | | |
林地 | | |
牧草地 | | |
其他农用地 | | |
建设用地 | | |
未利用地 | | |
合计 | | |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 万元/公顷,计 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非货币补偿(社保、还建、合作分成等形式),具体非货币补偿形式为 。)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按《 》有关规定执行,计 万元。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农转非 人。采取 (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 年 月 日为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凭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特此公告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