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津高法[2001]84号
- 发布日期:2001.06.08
- 实施日期:2001.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其他经济案件审理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天津滨海新区的战略决策,加强滨海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便当事人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通知如下:
1.自2001年7月1日起,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上诉审法院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地区著作权纠纷诉讼标的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案件。
按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上述地区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仍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特此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
(津高法[2001]84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天津滨海新区的战略决策,加强滨海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便当事人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现通知如下:
1.自2001年7月1日起,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上诉审法院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地区著作权纠纷诉讼标的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案件。
按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上述地区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仍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