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2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成[2012]489号
- 发布日期:2012.05.18
- 实施日期:2012.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6年下发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被列入监审目录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天津市《实施细则》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确保上报的数据报表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附 件
《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注:“*”为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项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成〔2012〕489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6年下发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被列入监审目录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天津市《实施细则》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确保上报的数据报表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О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二О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 件
《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类别 | 监审项目 | 监审形式 | 备注 |
1 | 水 | 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 定期监审 | * |
2 | 公有房 屋租金 | 公有住宅、廉租住房租赁定价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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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道燃气 | 天然气定价成本 | 定期监审 |
|
4 | 热 力 | 集中供热定价成本 | 定期监审 | * |
5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服务定价成本 | 定期监审 |
|
6 | 教 育 | 公办幼儿园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公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 定期监审和 定调价监审 | * |
7 | 游览参观点 |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
8 | 城市公 交客运 | 城市轨道客运、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 | 定期监审和 定调价监审 |
|
9 | 医疗服务 | 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定价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10 | 殡 葬 | 基本服务和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延伸服务定价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注:“*”为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