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海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海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以下简称搜救力量)及个人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保证海上搜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根据《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资金是指我市专项用于奖励海上搜救力量及个人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搜救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金额适度原则。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奖励的对象是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救力量和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搜救力量或个人,可向搜救中心办公室申请搜救奖励:
(一)参与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等的;
(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
(五)经常性参加搜救行动的。
具体奖励额度,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效果、救助难度、险情级别等因素确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个人不超过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奖励资金的申请应当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
搜救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搜救力量和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申请人。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审核专家库,并统一组织对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
审核专家库应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防污染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搜救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向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下发奖励资金申请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提交申请的时限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证件;
3.搜救力量或个人主要搜救经过和主要事迹;
4.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接收奖励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制定方案。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
(四)方案审核。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在下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奖励方案的专家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及额度。
(五)方案公示。专家审核通过后,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包含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信息的奖励方案在搜救中心网站上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批。
(六)奖金发放。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至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内。
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证明、证件到搜救中心直接领取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管理责任制,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总结评估机制,每年度末对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各方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奖励工作有关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海上人命救助行动和污染应急行动。
搜救力量是指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组织所属的人员、船舶、飞机及其他设施。
个人是指非经任何单位调派的,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社会人员。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交搜救发〔2007〕725号)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2021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海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海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1日
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以下简称搜救力量)及个人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保证海上搜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根据《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资金是指我市专项用于奖励海上搜救力量及个人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搜救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金额适度原则。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奖励的对象是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救力量和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搜救力量或个人,可向搜救中心办公室申请搜救奖励:
(一)参与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等的;
(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
(五)经常性参加搜救行动的。
具体奖励额度,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效果、救助难度、险情级别等因素确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个人不超过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奖励资金的申请应当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
搜救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搜救力量和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的表现提名申请人。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审核专家库,并统一组织对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
审核专家库应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防污染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搜救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向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下发奖励资金申请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提交申请的时限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证件;
3.搜救力量或个人主要搜救经过和主要事迹;
4.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接收奖励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制定方案。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
(四)方案审核。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在下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奖励方案的专家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及额度。
(五)方案公示。专家审核通过后,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包含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信息的奖励方案在搜救中心网站上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批。
(六)奖金发放。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至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内。
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证明、证件到搜救中心直接领取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管理责任制,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总结评估机制,每年度末对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各方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奖励工作有关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是指海上人命救助行动和污染应急行动。
搜救力量是指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组织所属的人员、船舶、飞机及其他设施。
个人是指非经任何单位调派的,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社会人员。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交搜救发〔2007〕725号)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2021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搜救力量及人员基本情况 | |||||||||||
搜救力量名称/人员姓名 | 国籍 | 搜救力量类别 | 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性质 | ||||||||
船舶 | 船长 | 船宽 | 总吨 | 功率 | 船员人数 | ||||||
飞机 | 机型 | 飞机型号 | 发动机功率 | 机组人数 | 其他 | ||||||
其他设施 | (简要描述设施主要性状、参数等) | ||||||||||
奖励资金支付账户资料 | |||||||||||
开户银行 |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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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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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行动的基本情况 | |||||||||||
遇险地点 | 遇险区域 | 险情性质 | 遇险人数 | 风力风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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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岸距离 | 险情等级 | 现场海况 | 气温/水温 | 能见度 | 搜救时间 | ||||||
获救人数 | 挽回损失 | 避免损害 | 搜救人员伤亡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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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搜救经过及主要事迹(可另加附页) | |||||||||||
申请奖励额度及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搜救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