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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防汛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科办[2015]159号
  • 发布日期:2015.12.29
  • 实施日期:2015.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地震预测预防防汛抗旱护林防火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防汛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科办〔2015〕159号)



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防汛预案》、《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专项应急预案是预防和处置重大灾害的规范性文件,对提高各单位应急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用演练检验预案,用预案指导实战。

  附件:1.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防汛预案
  2.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防汛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汛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4号),并结合市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科委组织应对洪涝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系统单位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洪水、城区积水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实行行政市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依法防汛、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市科委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指挥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办公室和体改处的副主任担任。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负责。
  2.1.2 防指的主要职责是:在市防指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科技系统的防汛工作;发布抗洪救灾动员通知,动员全系统人员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启动、终止科技系统防汛预警响应;下达重要防汛指示。

  2.2 办事机构
  市科委防指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处理市科委防指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防指各项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系统各单位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市科委防汛抢险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抢险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市科委防指成立4个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指挥调度组。由办公室牵头,统一指挥系统内抗洪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的指示和要求,发布科技系统抗洪抢险动员指示,动员系统内各种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预警响应。
  (2)抢险组。由体制改革处牵头,负责了解系统各单位周边地区雨水情和险情;指导相关单位制定除险加固措施和抢险方案,汇总险情,提出防汛抢险队伍、物资需求;组织指导各单位防汛抢险队伍实施抗洪抢险工作。
  (3)转移安置组。由科技工会和机关工会牵头,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保障。
  (4)信息宣传组。由宣传处牵头,负责防汛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的宣传报道工作。

3 预警与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防洪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1.2 预警发布
  Ⅳ级预警由市防办常务副主任签发;Ⅲ级预警由市防办主任签发;Ⅱ级预警由市防指副指挥(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市长)签发;Ⅰ级预警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可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发布。

  3.2 响应
  根据市防办的防洪预警等级,市科委防汛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Ⅳ级响应:根据市防办发布的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指挥调度组上岗到位,接收市防办的指示,收集相关信息。
  Ⅲ级响应:根据市防办发布的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抢险组、转移安置组、保卫组、信息宣传组上岗到位,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根据市防办发布的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市科委防指副指挥上岗到位,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抢险救援行动。
  Ⅰ级响应:根据市防办发布的Ⅰ级预警,启动I级响应。由市科委防指所有人员上岗到位,调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处置措施
  (1)Ⅳ级响应
  指挥调度组:及时收集整理系统各单位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市防办;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会议;起草下发防汛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通知抢险组集结防汛抢险队伍人员,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抢险组: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险情,随时做好抢险技术指导准备;组织防汛抢险救援队待命。
  转移安置组: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变化。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汛情快报、防汛简报,向市防办反馈汛情变化和处置情况。
  (2)Ⅲ级响应
  指挥调度组: 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通知抢险组组织防汛抢险队伍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抢险组: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根据需要组织防汛抢险救援队执行防汛抢险任务;落实市科委防指的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准备安置干部职工所需救灾物资,做好转移安置干部职工的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汇总通报汛情,宣传报导防汛抢险工作情况。
  (3)Ⅱ级响应
  指挥调试组: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督促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抢险组: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各单位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情况,落实市科委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各单位做好干部职工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 汇总通报汛情,宣传报导防汛抢险工作情况。
  (4)Ⅰ级响应
  指挥调试组:动员系统各单位力量参加抗洪救灾;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支援; 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市科委防指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
  抢险组:及时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 掌握各单位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情况,落实市科委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各单位做好干部职工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 汇总通报汛情,宣传报导防汛抢险工作情况,向市防指和相关媒体反馈情况。

  4.2 抢险行动
  发生险情时,相关单位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迅速全力组织开展抗洪抢险并及时与属地(区县)防指取得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4.3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发布预警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市科委防指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损毁的设备设施进行修复,尽快恢复科研、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评估
  响应终止后,指挥调度组对各单位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市防指办。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科技系统各单位(含机关),人员编制在100人以上的,要成立1支不少于40人的防汛抢险救援队;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的,要成立1支不少于20人的防汛抢险救援队,接受抢险组统一指挥,承担本系统内防汛抢险任务。

  6.2 物资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防汛抢险任务需求情况,落实相应的物资储备。

  6.3 治安保障
  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协助区县公安机关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

  6.4 通讯保障
  系统各单位汛期要安排领导带班,确保值班电话和传真电话24小时畅通。

7 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单位要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抢险队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培训,适时组织抢险队伍开展查险、抢险训练,确保汛期发生险情时,可以随时调用。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8.1.2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市科委防指备案。
  8.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天津市科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制定依据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及确定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公安消防局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种类、起火单位信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考虑发生火灾的政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

  1.4 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灭火救援现场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采取科学、正确的措施,第一时间实施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2)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专业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救援。
  (3)练战结合,注重实效。依照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科委应对火灾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系统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设立天津市科委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副主任担任。

  2.2 市科委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并指导各单位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与预防

  3.1 监测
  各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系统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3.2 预防
  市科委领导带队,深入系统内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高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节庆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推动系统各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火灾自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火灾时,按照“先人员后物品”的原则,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对财务室、机要室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保护和抢救,力争使损失降到最低。
  4.1.2 在利用现有工具、手段控制火情的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同时向市科委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1.3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协调邻近单位积极支援灭火救灾。

  4.2 现场处置
  4.2.1 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现场后,火灾事故单位要主动提供火灾位置、水源位置、消防通道位置等信息,以利灭火救援。
  4.2.2 火灾现场如有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品,火灾事故单位要主动提供物品名称、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以防在灭火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
  4.2.3 火灾单位要主动为公安消防队伍提供现有灭火物资、器材,以便节省时间,提高灭火效率,减少损失。
  4.2.4 市科委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队伍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4.3 应急结束
  4.3.1 火灾扑灭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4.3.2 火灾发生单位要保护火灾现场,事故调查完结前,未经同意,火灾发生单位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组织好灾后人员的救护治疗,物资的整理清点,安排好职工生活,尽快恢复生产、科研、生活秩序。

  5.2 调查评估
  5.2.1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市科委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
  5.2.2指导事故单位查找火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市公安消防局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单位也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队伍作为先期处置的力量。
  各单位要加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与培训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担负火灾应急救援职责的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防火、灭火方面的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7.2 应急演练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在灭火救援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科委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制定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科委建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科委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系统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市科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单位成立抗震救灾指挥组。
  2.1 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科委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市科委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机关和系统各单位。
  2.1.2 指挥部职责
  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系统抗震救灾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受灾干部职工的转移安置;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4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牵头,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救抢险组。由体制改革处牵头,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群众生活组。由科技工会和机关工会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干部职工救助工作;指导系统各单位做好干部职工的紧急安置,保障基本生活。
  (4)信息宣传组。由宣传处牵头,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宣传报道工作。
  2.1.4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抗震救灾办),设在市科委办公室,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系统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和系统各单位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2.2 抗震救灾指挥组
  系统各单位成立抗震救灾指挥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上级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了解掌握本单位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自救互救和干部职工的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应急救援队伍

  为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抗震救灾行动,科技系统各单位(含机关),人员编制在100人以上的,要成立1支不少于40人的应急救援队;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的,要成立1支不少于20人的应急救援队,接受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动,承担本系统内应急救援任务。

4 防震准备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临震预报,及时向系统各单位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地震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结合我市实际,应急响应分为2级。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6 应急处置

  6.1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系统各单位应积极主动收集地震灾情并上报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此同时,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6.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系统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职责任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报告灾情和处置情况。

  6.3 紧急处置措施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同时与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
  (2)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赴灾区协助进行人员抢救。
  (4)设法与受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灾情和损失情况。
  (5)指导受灾单位安排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受伤人员的运送。
  (6)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情况和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防御。
  (7)组织安置受灾单位的干部职工,必要时进行疏散,保障其食宿、饮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8)组织报道科技系统的抗震救灾情况。
  以上内容为启动Ⅰ级响应时采取的主要紧急措施。启动Ⅱ级响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6.4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通知系统各单位应急结束。

7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系统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对轻微损坏的设施和设备,要及时修缮和修理,尽快恢复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

8 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结合自身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市科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
  9.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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