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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6号
  • 发布日期:2016.01.22
  • 实施日期:2016.0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学危险品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重大危险源单位(指经辨识分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下同)、重大危险源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同时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执行。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包括冶金、制冷、电力、水务等行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辨识,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涉及港区内重大危险源、城镇燃气、国防科研生产等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或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三)重大危险源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报告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四)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的主要依据;
  2. 重大危险源及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
  3.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 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的计算过程及结果(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 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以列表或图的形式列明事故影响的半径及影响类型);
  6.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计算过程及符合性分析(需要列明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和对应的临界量及相应系数选取的依据);
  7.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 事故应急措施;
  9. 评估结论与建议。
  评估报告应作出明确的最终结论意见,编制人和编制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
  (五)全市重大危险源单位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重大危险源单位类型,向属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或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登记备案。
  (六)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培训、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没有专职救援队伍的单位必须与邻近的专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签订互救协议;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确保完好和方便使用。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单位监测监控体系
  重大危险源单位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的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要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在2016年3月底前与属地区县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在线视频监控,并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日报表制度。

  三、进一步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掌握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底数,认真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落实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工业(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全面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周边区域安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中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分类治理,分别列入红表、黄表、蓝表。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超过不可容许标准的单位应列入红表,必须立即停产整改,降低社会风险值,无法进行整改的,立即予以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超过可容许标准的单位列入黄表,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其他重大危险源单位列入蓝表,存在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2016年6月底完成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单位分类治理工作,并将分类治理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要求,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落实信息监控平台在线监控责任,积极向市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控平台提供本区域、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视频监控、储存量等动态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进一步落实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重大危险源治理工作力度。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化工企业和冶金、制冷、电力、水务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各自职责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负责推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市安全监管局重点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抽查。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对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日常管理和落实国家、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未切实履行职责、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不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追究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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