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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补签和备案工作。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变更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当重新签署授权书,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重新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责任承诺书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2、3)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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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5]13号
  • 发布日期:2015.01.15
  • 实施日期:2015.01.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程质量监督


天津市建委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制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5〕1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补签和备案工作。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变更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当重新签署授权书,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重新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责任承诺书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2、3)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3.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式样)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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