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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中共天津市委
  • 发文字号:津党办发[2003]23号
  • 发布日期:2003.10.18
  • 实施日期:2003.10.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党的领导法规制度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的通知
(津党办发[2003]23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创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劳动就业社会环境,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现制定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坚持用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确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城乡就业并举,扩大内需和扩大开放拉动就业并举,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和政府促进并举的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总体目标:2003年,新增劳动就业岗位16万个,实现新增就业岗位数量多于新增下岗事业人员数量;2004年,新增劳动就业岗位20万个,实现新增就业岗位数量多于新增劳动力和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5年,新增劳动就业岗位25万个,使新增劳动力、新增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务工人员有较为宽松的就业环境。三年中,共新增劳动就业岗位61万个,分流安置34万下岗失业人员,解决新增劳动力就业20万人,依法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把发展作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途径,增加就业岗位总量
  围绕大力发展海河经济,建设服务型经济带、文化带和景观带,大力发展以新兴、传统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围绕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石油化工、海洋化工基地和现代国际物流中心,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围绕大力发展优势产业,进行新一轮嫁接改造调整,建设面向世界的加工制造基地,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围绕大力发展区县经济,形成多元化发展、多极增长的格局,不断挖掘就业潜力,广开就业门路。围绕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扩大就业、吸纳劳动力容量大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积极发展技术输出、劳务输出,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劳动力就业。
  (二)通过多种政策措施引导支持组织再就业,安置现有下岗人员存量
  以政府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为基础,把分散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市和区县政府在三年内购买8万个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园林、房管、教育、人事、卫生、公安及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提供园林绿化、住宅和公建物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保安和车辆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区县政府和街镇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协调落实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开发和提供公益性岗位。
  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全市每年将扶持4万名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积极发展非全日制就业,提倡阶段性就业,鼓励社区就业,推广家庭就业,引导应需就业,扶持自主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适应就业多样化、个性化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调整完善劳动关系、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三年内全市要帮助1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并带动3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带动群体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加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广泛征集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建立资源库,无偿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立项指导、专家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
  (三)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多种形式分流企业改制减员增量
  认真落实主辅分离政策,按照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和发展辅业、增员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闲置资产、非主业资产和破产企业有效资产,搞好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和支持职工入股经营,组建独立注册企业。为主业生产经营配套或转向三产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生产和销售上给予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富余职工推向社会,要实行资产随着人员走,做到下岗以后不失业,通过变换身份再就业。
  促进企业调整重组,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各行业在组织实施主辅分离、计划内破产企业破产和“三无企业”退出市场的过程中,要做到能保留的企业不撤销,能分流安置的职工不下岗。不得将职工安置到“空壳企业”和“三无企业”。各类企业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由,在企业内部向职工集资,更不准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四)实施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保持较低失业人员常量
  加强劳动就业宏观调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源头参与,对企业一次性减员数量较大的要严格裁员审批,坚持先安置、后分流,先调剂、后裁员,新招聘人员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防止劳动用工低龄化和职工退休低龄化。要尊重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权力,合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的需求,合理安排发挥好大龄职工在经验、技能等方面的优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大龄职工和防止职工退休低龄化的有效办法,减轻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数量、构成、平均失业周期和空置岗位数量等情况,搞好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失业人员的流量和流速,延长劳动者平均就业周期。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再就业政策
  调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将原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劳务派遣组织,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的政策优惠。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将小额贷款政策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创办的小企业。降低贷款申请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贷款联保的,可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生产经营和贷款信誉良好的贷款人,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下岗创业人员享受政策。
  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将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必须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才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调整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有关政策。
  调整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有关政策执行时间。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主辅分离、副业改制,为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调整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简化现行申办补贴程序。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支持社会各界人员创办和领办个体私营企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用好中央补助地方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三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调整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负担办法。各级政府应增加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总量,托底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市和区县财政要继续执行现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开支分级负担的规定。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区县应承担的工资性补贴,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给予补助。
  增加再就业支出预算。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政策,在预算中安排再就业资金,按照政府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再就业资金。市、区县两极财政都要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等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区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健全劳动保障服务组织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规范管理、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全市逐级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组织体系,承担下岗失业人员统计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改建为行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组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的每个居委会,分别选聘3名和2名“4050”人员为劳动保障协管员,具体负责居委会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每个居委会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拨给一定数额的开办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各区县的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要在2003年10月底全部建立并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解决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和资金等问题,确保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工作
  强化政府组织就业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统一规范、各为法人的原则,组建全市统一标识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公司。市政府以资金出资,各区县政府壳子资金、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等多种形式出资,适当吸收社会投资,支持公司的组建和发展。2003年底,市内六区要以公益性岗位为依托,组建社区就业服务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和苗木植树、卫生保洁、物业管理等公益性就业服务公司,专门组织“4050”人员在政府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从公司开始运行的五年内,市政府出资应获取的收益,全部留给公司,用于发展。
  支持工业东移和改制企业组织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并适当放宽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工业东移企业和改制企业组建新的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少下岗失业人员。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富余人员,全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扶持。在东移企业中试行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对于新组建的为主业服务的经济尸体,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兑现减免税费、社保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的,给予开办费扶持。对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多种形式解决贷款担保和抵押问题,发放群体小额担保贷款。
  促进社会组织就业工作。各区县和街镇、各部门和总公司,以及工会和妇联组织,要与用人单位密切联系,建立稳定的劳动用工和职业推荐关系,同时积极建立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建立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向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再就业培训和三次就业信息,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各项再就业服务,服从安置或推荐,及时到岗就业。
  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给予最多不超过3000元的扶持资金。对于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
  对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就业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予受理失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推荐就业、也不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区县实行上述政策减少的市财政转移支付支出,市财政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区县,用于再就业资金投入。
  (五)建立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对经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中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个人和企业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劳动保障服务组织要建立各项台账,及时掌握就业和收入及有关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被认定的困难企业,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其中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的比例)计费缴费。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由个人缴费。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按照特困企业补贴100%,困难企业补贴70%,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的比例给予补贴。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
  (六)依法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签约权;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维护劳动者的履约权;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要维护劳动者的索偿权。
  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市政府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依法引导和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断调整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支付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要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与政策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要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要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职责;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并实行登记认定制度、空岗报告制度、岗位准入制度和盯人托底的安置制度。所有应组织提供公益性岗位的部门,都要积极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同时,必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派遣,接收“4050”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用再就业资金,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给予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有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暂时不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
  积极解决职工的债权问题,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国有股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解决职工的债权问题。破产企业和“三无企业”以及其他困难企业,可实行转让企业产住房所得抵顶职工债权的办法,解决职工债权问题。各总公司应集中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股权分红等资金,帮助困难企业解决职工债权问题。各委和总公司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通盘研究解决职工安置和职工债权等问题,指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企业破产兼并调整重组,要严格实行人员随着资产走,用资产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要把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医疗费、社会保险等作为第一清偿顺序,做到关系随着劳动走,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七)建立城镇劳动力资源综合统计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统计。市统计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从业人员统计。市工商局负责城镇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统计。各单位从2003年10月份开始编制月报和年报。由市统计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并逐步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统计工作按照区县行政管理区域实行属地统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委局、总公司统计。统计数据一律以人为单位,使用统一的软件和人员代码,防止出现统计数据的错误、重复和遗漏。
  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属地注册登记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按法人单位征缴制度。从2003年10月份开始,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受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注册登记。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八)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在2003年底以前,建立市“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建成覆盖全市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一点登录、多点查询、便捷高效”的服务。在2004年底以前,市和各区县要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规范要求,建成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机构,提供从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管理到接续社会保险的全程服务。
  强化免费再就业培训。在三年内免费培训30万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创造条件。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加强再就业培训机构的建设,从2003年开始,着手改建市、区县就业训练中心,逐步建成传统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加工制造业和新型产业培训基地。形成以市、区县培训基地为主干,以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所(站)为基础,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高效优质的再就业培训工作网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再就业工作机制。采取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的再就业联盟,把工程项目库与人力资源库相对接,使开发就业岗位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相匹配。努力做到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在立项审批的同时签订招工协议,在开工奠基的同时签订培训协议,在投入运营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政策扶持协议,把开发就业岗位工作落到实处。
  (九)建立全社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宏观调控,切实抓紧抓好再就业工作。市政府每年将下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市里将按月统计、按季考评并予以公布。并建立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税务、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各部门都要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搞好再就业服务,积极发展劳动就业经济实体,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广泛联系和动员职工群众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积极帮助困难职工群众解决生活问题,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再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新鲜经验,宣传自立自强、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促进再就业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开创天津更加美好的未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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