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发布《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通航[2012]110号
- 发布日期:2012.03.21
- 实施日期:2012.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发布《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海通航〔2012〕1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实施。2005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船舶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来(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它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2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所有外国籍船舶和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进出船闸和(或)通过开启式桥梁的船舶,在报告船舶航行计划时,还应同时向VTS中心报告预计进出船闸和(或)通过桥梁的时间。
航行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VTS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引航计划。如有变更,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动态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通过VTS门线及规定的报告线;
(二)驶入(出)航道前;
(三)驶出船闸前;
(四)通过开启式桥梁前;
(五)占用航道调头前;
(六)穿越航道前;
(七)起锚前;
(八)锚泊后;
(九)离泊前;
(十)靠泊后。
船舶从事涉水施工作业、液货过驳作业、载客旅游、海上娱乐活动,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和船舶动向。
如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实施下列活动,除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活动开始前和完成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进行救生演习;
(四)熏蒸;
(五)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业。
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保安事件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籍港、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浮物、船舶遇险以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船闸、桥梁等发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船舶通过或安全航行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船舶在VTS系统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通航标准(见附件1、附件2)及航行规则。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主管机关或VTS中心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横距。
(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或进出船坞的水域;
(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水域;
(三)船舶密集停泊区;
(四)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航道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通航及避让规则:
(一)双向通航时,应沿航道右侧外缘行驶,并不得在施工船舶附近与相对行驶的船舶会遇;
(二)在航道施工的自航式挖泥船,应提前与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商定避让措施,采取避让行动;
(三)双向通航时,非特殊情况,航行计划中安排的客船、客滚船不得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相对行驶;
(四)禁止追越只准单向通航的船舶,其他情况如需追越,应提前征得被追越船同意,追越时不允许采用超过规定的航速,同时追越完成后应不致与其他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五)沿航道同向行驶的船舶,除追越外,应保持与前船不小于本船6倍船长的安全距离;
(六)航道以外的船舶进入或穿越主航道不得影响正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并尽快完成;
(七)船舶驶出半封闭港池,占用航道水域调头、离泊以及驶入航道交汇水域前应提前通过VHF广播本船动态,并不得影响航道上船舶的正常航行;
(八)大型自航式挖泥船施工期间应遵守主管机关制定的临时通航管制措施。
下列船舶在港内航行或移泊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
(四)对其他船舶或港口安全影响较大的,应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引航员不得在灯塔禁锚区及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
引航员应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时,应征得VTS中心同意。
引航员应将被引领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后方可离船。
进(出)港船舶在水深允许的条件下,经VTS中心同意可选择适当地点驶入(出)航道航行。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游泳、垂钓、捕捞;禁止在港区水域进行水产养殖。
船舶进入锚地锚泊应根据船舶类型、吃水、锚地适用范围,结合水深等情况,选择合适位置在规定的锚地范围内锚泊(见附件3),并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锚泊期间配备值班人员并保持VHF守听。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航道交汇水域及禁锚区内锚泊,特殊情况下需要锚泊时,应提前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锚泊。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一)视程小于1000米;
(二)风力大于等于9级;
(三)冰况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必要时,VTS中心可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保安信息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的广播。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可提供安全信息、雷达导航等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有关航行安全的建议。
在VTS系统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规定的VHF频道(见附件4)上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除本细则要求的报告外,其它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上述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当有遇险、海难救助和与航行有关的紧急通话时,其它船舶应尽量减少通话。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通话,或进行与航行无关的通话。
船舶和VTS中心在VHF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本细则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VTS系统覆盖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域。
(二)“航道” 是指在VTS系统覆盖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北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等(见附件5)。
(三)VTS门线是指以天津港VTS中心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圆弧线。
(四)“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II规定的X类或Y类危险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2005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一、天津港主航道里程7+100以西至44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实行如下通航标准:
(一)在下列情况下,天津港主航道只允许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和(或)风力大于等于7级时;
2.主航道冰况信号“2”及以上;
3.大型拖带(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30米的一般拖带;
4.单船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船舶;
5.拟相对航行的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5米;或拟相对航行的船舶其中一艘为载运本条(六)项所述物质的船舶时,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52米;
6.船宽大于等于30米,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2规定的X类或Y类危险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
7.特殊情况下,船长或引航员申请单向航行时;
8.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在本港VTS覆盖区域航行的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下列航速限制和富裕水深要求:
1.在闸东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2.主航道上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3节,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
3.非经允许船舶在主航道航行航速不得低于5节;
4.在新港港区其他水域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二、在天津港主航道里程7+100以东的航道实行如下通航标准:
(一)在下列情况,天津港主航道只允许单向通航
1.风力<7级时,相对航行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80.6米(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油船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76.3米),或单船船宽大于等于52米;其中一艘船舶为载运以下危险品船舶时两船宽度之和大于等于60米,或载运以下危险品船舶宽度大于等于35米。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2规定的A类或B类危险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2.拖带船舶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
(二)天津港主航道限速规定
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里程18+000以西最高限速13节,以东最高限速15节;船舶在主航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15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满载进港速度不得超过10节。
(三)富裕水深规定
25万吨级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富裕水深不低于船舶吃水的13%,当船舶速度低于8节时可放宽到10%。
附件2:
一、除禁止船舶通航的情况外,在下列情况下,天津港5万吨级大沽沙航道只允许单向通航:
(一)视程小于3000米;
(二)风力大于6级;
(三)冰况信号“2”及以上;
(四)相对航行普通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32米,或单船船宽大于25米;
(五)从事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船舶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25米的一般拖带;
(六)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Ⅱ规定的X类和Y类危险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七)船舶试航;
(八)特殊情况下,船长或引航员申请单向航行;
(九)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下列情况下禁止船舶通航:
(一)日没至日出;
(二)视程小于1000米;
(三)风力大于等于8级;
(四)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船宽大于等于23米的船舶通航;
(五)冰况信号“3”,主管机关认为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六)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富裕水深规定
(一)5万吨级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2.0米;
(二)5万吨级以下的船舶在231号浮以西航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在231号浮以东航段,富裕水深不小于1.7米;
(三)港池内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四、航速规定
(一)5万吨级船舶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航道中最高限速10节;其他船舶最高限速13节;
(二)航道内最低航速不低于5节。
附件3:
锚 地
锚地名称 | 主要用途 | 区域 | 水深(米) (理论最低潮面) | 面积 (平方公里) | 锚泊能力 | 抛锚原则 | 底质 | 备注 | ||
吨级 | 锚位数 | |||||||||
1 | 大沽口北锚地 | 停泊检疫引航 | 以下四点所括水域 (不包括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锚区): 385924N/1175818E;385801N/1180704E; 385657N/1175739E;385533N/1180626E | -12 | 132.192 | 5万 吨级 | 约150 | 除油船、液货船、散装化学品船以外的,吃水小于等于10.5米的船舶应在此锚泊 | 泥底 |
|
大沽口散化锚地 | 以下四点所括水域 (不包括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锚区): 385542N/1180104E;385618N/1175729E; 385326N/1170039E;385402N/1175654E | 吃水小于等于8米的油船、液货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应在此锚泊 |
| |||||||
2 | 大沽口南锚地 | 停泊检疫引航 | 以下四点所括水域: 385542N/1180114E;385326N/1180039E; 385454N/1180615E;385238N/1180540E | -12 | 吃水大于8米的油轮、液货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吃水大于10.5米的其他船舶应在此锚泊 |
| ||||
3 | 十万吨级锚地 | 停泊检疫引航 | 以下四点所括水域: 385149N/1181018E;384943N/1181353E; 384807N/1181221E;385013N/1180846E | -16 | 24.0093 | 10万 吨级 | 18 | 吃水大于13米的船舶可在此锚泊 | 泥底 |
|
4 | 天津港和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大型船舶锚地 | 停泊检疫引航 | 以下四点连线水域: 385337.2N/1182439.6E 385325.8N/1182625.8E 385203.6N/1182716.8E 385221.6N/1182351.0E | -23.1~-27.6 (-25) | 9.062 | 15~25万吨级 | 9 | 大型油轮锚地,无油轮锚泊时经批准可作为大型散货船锚地(15到25万吨级油轮、20万吨级散货船应在此锚泊) | 软泥 | 该锚地作为天津港和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的共用锚地,监督管理工作由河北海事局负责 |
5 | 临时 锚地 | 停泊 | 以下四点连线水域: 384207N/1181301E 383942N/1181705E 383806N/1181533E 384031N/1181129E | -14~-16 | 27.40 | 5万 吨级 | 18 | 进出临港工业港区的船舶应在此锚泊 | 泥底 | |
6 | 临时 锚地 | 停泊 | 以下四点连线水域: 384847N/1180143E 384735N/1180346E 384647N/1180300E 384759N/1180057E | -11.6~-13.2 | 6.86 | 2万 吨级 | 9 | 泥底 | ||
7 | 南港工业区临时锚地 | 停泊 | 以下四点连线水域: 384458.0N/1175603.0E 384455.0N/1180257.0E 384317.5N/1180255.5E 384321.0N/1175601.5E | -9.0~-12.5 | 30 | 5000吨级 | 约55 | 进出南港工业区的船舶应在此锚泊 | 泥底 |
附件4:
VTS中心的工作频道划分为:
一、VHF09、VHF10、VHF14、VHF65频道为VTS中心的工作频道,其中VHF65频道为VTS中心备用工作频道。
二、VHF09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
三、VHF10、VHF14频道为应急工作频道。
附件5:
一、“天津港主航道”是指1、2号灯浮标至44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北航道”是指D1、D2灯浮标至D24灯浮标之间的东突堤至北港池内的航道。
三、“闸东航道”是指44号灯浮标至新港船闸东闸门之间的航道。
四、“海河下游航道”是指新港船闸西闸门至海河二道坝之间的航道。
五、“大沽沙航道”是指215、216号灯浮标至259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