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4]84号
  • 发布日期:2014.12.31
  • 实施日期:2014.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院校与教职员工

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津教委〔2014〕84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教育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经征得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义务教育较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创新教师队伍管理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区县主导
  推进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要以区县为主导。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教师、校长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逐步建立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促进均衡发展
  根据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配备的实际,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合理、有序、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逐步缩小校际之间、城乡之间师资水平的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
  (三)强化统筹管理
  要统筹区县域内教师资源状况和学校实际需求,统筹交流人员的使用和专业培养,兼顾学校的特色与优势,兼顾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确保规范操作
  建立和完善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交流结果进行公示,保证交流轮岗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程序,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教师、校长的合法权益。

  三、交流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每学年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正、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原则上应该交流。
  对于已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达到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镇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校长,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四、工作任务
  建立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完善学区内部交流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县管校聘"机制,推进区县域内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区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制度化;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区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
  (一)完善学区内部交流制度
  各区县要结合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科学划分学区。要加大学区内部校际合作工作的指导力度,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对口帮扶、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学区教师、校长资源一体化管理。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整合、共享学区内教师、校长优质资源,大力推进骨干教师交流。以学区为载体,以联盟为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和专题研究,带动学区成员校共同发展、教师专业化水平共同提高。要有计划的安排特级教师、"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和"265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学员,及本区县知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师徒结对形式,在本学区或本区县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建立共同成长团队,促进教师、校长队伍的整体提升,不断推进区县域内共享教师、校长的优质资源。
  (二)实施区县域内教师交流制度
  各区县要建立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对口帮扶关系。从2015年起,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应按比例交流到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学校或其他学校任教。中心城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涉农区县,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分校交流。交流年限应充分考虑接受交流一方学校教学岗位的要求,但不得少于1年。交流工作以每学年秋季学期为起始。
  (三)实施区县域内校长交流制度
  各区县要全面推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届聘期不得超过5年。符合交流条件的正、副职校长,原则上应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需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副校长也可以按照教师交流制度进行交流。
  (四)逐步探索建立教师"县管校聘"机制
  各区县要做好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和再次配置工作。要继续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吸引、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要根据本区县域内各学校的教学需求,合理配备、统筹管理新聘教师。要逐步探索和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形成区县域内教师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是落实国家教育综合改革、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不仅对于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义务教育较高水平的均衡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而且也是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干部、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这项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区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各学校师资及教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进本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措施等具体内容,并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要通过政策导向、宣传教育,引导、鼓励广大教师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贡献,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区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三)形成部门合力
  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区县政府的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对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四)定期评估考核
  要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重要指标。加强督导检查,并适时发布督导报告,表彰奖励先进区县。各区县要根据不同的交流类型和承担的任务,对于参加交流的教师、校长,分类制定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评价教师、校长教学及学校管理工作,对参加交流并作出贡献的教师、校长给予相应奖励。责任督学要深入学校,加强对交流轮岗教师、校长的日常指导,发现典型,推广经验。
  (五)加大政策支持
  从2015年起,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区县选拔校级领导干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学或管理岗位经历的人员应予优先。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为推进校长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区县、学校要加大对交流教师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校园文化、生源情况和实际教学情况,尽快适应学校教学工作。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12月31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