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开展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
开展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各部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9]19号)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推动驻津部队(含武警部队)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军队清理不合理住房的重要意义
  对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进行清理,是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军队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不合理住房问题的存在,致使部队一些单位的干部、士官、职工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军队有关规定、制度的落实。妥善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不仅可以缓解军队人员住房紧张的矛盾,而且对于密切军地军民关系、加强军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增强部队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退不合理住房的主要范围及规定
  (一)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经按标准分配或购买住房(包括房改售房、集资建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等),且在地方的住房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所租住军队住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给军队。
  (二)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队住房,擅自转让、经商或出租的,必须无条件将军队住房及违规所得退给军队。拒不退还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同军队收回住房及违规所得。
  (三)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产住房长期(超过6个月)不按规定交纳房租及水、电、暖等费用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
  (四)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在军队家属院内私搭乱建建筑物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凡现住在军队公寓区内(不含夫妇一方仍服现役的)、本人及配偶在地方没有住房的,由军队调整到售房区按有关规定购买住房,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住房。
  (六)地方人员凡通过私人关系搬入营区或私自占用军队住房的,应按规定期限退出军队住房。
  (七)退出的军队住房,其装修损失费一般不予补偿,特殊情况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酌情办理;也可由迁出、迁入双方协商解决,协调工作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负责。违章搭建的各种附属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对拒不执行规定、不按期清退而继续占用军队住房的,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一经查实,除令其退出军队住房外,还要酌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九)清退军队住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为清退军队住房创造条件。对清退工作不力的单位,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不合理住房清理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驻津各部队,要切实加强对清理不合理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在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工作落实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驻津各部队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切实做好住用军产房人员的思想工作。按照部队统一印发的宣传教育提纲,向住用者宣传清理不合理住房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有关政策,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消除顾虑,积极协助部队做好清理工作。
  地方各有关单位的人事和房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部队提供本单位涉及住用军产房人员的住房情况,并对本单位住用军产房人员填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凡住用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和地方人员,要如实填报住房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驻津部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对清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政策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确保社会和部队的安全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