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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天津市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心的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收费和天津市医药洁净监测中心的医药洁净检测收费等2项收费。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收费。
三、全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及时办理登记审核备案手续。严禁无证收费。
四、全系统各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及其他收费,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均需按照本通知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内容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各区局、直属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未与本单位脱钩的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等)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督促其加强收费自律,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六、请各区局和直属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专栏发布公告,公开本部门收费统一格式表、同时公开本部门收费事项负责结构、负责人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将收费统一格式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二份)书面上报委财务处。委建财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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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财[2017]39号
  • 发布日期:2017.09.16
  • 实施日期:2017.09.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服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财〔2017〕39号)



各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及行业协(学)会:

  现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和市网信办《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6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天津市药品包装材料检测中心的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收费和天津市医药洁净监测中心的医药洁净检测收费等2项收费。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收费。


  三、全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及时办理登记审核备案手续。严禁无证收费。


  四、全系统各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及其他收费,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均需按照本通知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内容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各区局、直属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未与本单位脱钩的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等)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督促其加强收费自律,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六、请各区局和直属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专栏发布公告,公开本部门收费统一格式表、同时公开本部门收费事项负责结构、负责人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将收费统一格式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二份)书面上报委财务处。委建财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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