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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药监安[2003]133号
  • 发布日期:2003.08.06
  • 实施日期:2003.08.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精神
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药监安[2003]133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45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市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精神药品的行为,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我市将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行我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由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在重新颁布实施前,我局暂不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定点资格另做规定,暂不受理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认定申请。已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经企业自行申请,并填报《天津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认定表》后,市药监局以2000年10月前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为确认依据,纳入《天津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名录》。该名录将按规定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资格确认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各分局负责。

  二、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03年8月17日,各有关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报告于2003年8月17日前上报。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市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二)2003年8月18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阶段。我局将对有关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查。

  三、相关单位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证明文件、生产管理、在库管理、销售渠道及记录、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的审查情况等;
  (三)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有否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进销渠道及记录、在库管理、经营企业对销售对象合法资格的审查情况等;
  (四)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进货渠道、使用状况、处方剂量等日常管理情况。同时,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本院派驻社区的社区服务站(点)的检查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严防第二类精神药品滥用事件在社区服务站(点)发生。要求各医疗机构将本院所有社区服务站(点)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职称与自查报告一同上报。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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