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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监[2008]385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实施日期:2008.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纠纷房屋住宅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8〕38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蓟县地矿局、执法监察总队: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遏制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执法监察处是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落实工作。

  执法监察总队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津国土房监[2006]1012号)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督办规定》(津国土房监[2007]530号)文件规定,负责对重大案件以外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其范围包括:

  (一)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及领导批转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二)涉及区县政府、市级委办局及其领导违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五)市局领导交办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地矿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查处的案件;

  (六)市局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第四条 区县局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市局报告,并附具《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附件1)。


  第五条 市局挂牌督办工作主管机构对区县局报告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讨论研究,并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局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区县局查处。

  市局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委办局及区县局违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案件,直接查处。

  市局认为应依法由本机关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

  市局对属于第三条第(一)(三)(四)项的重大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区县局查处。

  市局直查案件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指定或委托区县局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局挂牌督办,并下达《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市局指派专人加强指导,跟踪督办,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督办人员要制定《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记录单》(附件3),填写督办记录,掌握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内容要求。


  第八条 区县局对挂牌督办案件应自收到《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处理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做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报市局挂牌督办工作主管机构。


  第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实行立案备案和结案备案制度,其备案程序、时限、要件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查处挂牌督办案件期间,停止办理涉案的土地、矿产资源、房地产等方面的业务审批、审核、许可、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 区县局违反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对市局督办意见不予落实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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