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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60号
  • 发布日期:2007.04.02
  • 实施日期:200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房屋买卖拍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应当优先采用挂牌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其中,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招标出让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方案的评标工作。
  对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采取设定用地条件的方式,通过挂牌公开出让。其中,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提出用地条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述部门对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用地条件。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国有公司进行收购整理工作,达到场清地平的条件后,核发无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建设时,以宗地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手续,其中涉及需公开出让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区县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预申请制度。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
  经审核,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预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人应当参加出让用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预申请项目土地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日开始,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农业、规划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规划、工业战略东移计划、投资建设计划和产业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等,研究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总量、地块区域分布概况等。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所编制的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核汇总。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业用地的需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计划后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市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用地条件等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等具体要求,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


  第十条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具备进入开发区(园区)条件的,要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
  (二)出让地块的项目用地条件和竞买资格,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外,不得设定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和面积;
  (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
  (四)竞买资格要求;
  (五)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属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出让方案还应包含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房屋、土地权属清楚无纠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可以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出让结果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先行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的,中标人、竞得人还应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保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中标人、竞得人应当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逾期未取得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最多延期3个月,在延期期间内仍然不能取得批准文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受让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规划等职能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二十条 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不适用本办法;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按照我市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我市工业战略东移计划的企业需新建厂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确认新建厂区的用地位置及规模后,可以直接为新建厂区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外环线以外和市高新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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