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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华侨捐赠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可根据出资贡献程度提出留名、命名要求,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捐赠人捐赠财产由受赠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
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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