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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华侨捐赠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可根据出资贡献程度提出留名、命名要求,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捐赠人捐赠财产由受赠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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