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16.06.01
- 实施日期:2016.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征税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委托代征范围由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本局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上报市局确定。委托人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委托人应认真核实代征单位基本情况,确定代征范围,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1),并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代征单位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代征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五)具备网络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委托代征税款需要代开发票的,委托人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2),委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单位应使用市局提供的统一软件,通过计算机代开发票,开具的发票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委托人。
代征单位可以代开发票的种类,由委托人根据委托代征实际需要确定。代征单位不得受理超出委托代征范围的代开发票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经代征单位查验,进行登记确认,完成代征税款后,由代征单位代开发票。
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上加盖“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其内容包括:代征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序号。
“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由市局统一确定(见附件3)。
代征单位应当确定专职发票管理人员,按规定负责发票的领取、保管、分配、开具和缴销等工作。代征单位应单独设置代开发票岗位,不得与代征税款岗位重叠。
委托人应以本局的名义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及代开发票相关事宜。核发市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证书》(见附件4),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向代征单位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同时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还应公告委托代开发票的种类、范围等内容。
《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向代征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见附件5)和《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见附件6),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委托人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单位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委托人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市局将不定期进行委托代征工作情况核查,发现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超范围代征等情况的,将责成委托人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委托人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人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资格终止。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委托人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单位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二)确定委托代开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开具行业、品目、单张开票限额、验旧缴销时限等,确定委托代征工作使用的票证种类、税款缴库和票款结报期限;
(三)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单位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单位执行;
(五)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六)对代征单位的代征业务、代开发票业务及软件操作进行定期辅导和培训;
(七)在规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八)督促代征单位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了解被代征对象户籍变化等情况;
(九)其他管理职责。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委托人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使用市局统一的委托代征系统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委托人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记录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代征单位代开发票的,应建立代开发票档案,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
(六)在税款解缴期内向委托人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七)对拒绝代征单位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八)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代征单位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代征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委托人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单位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委托人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因代征单位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委托人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单位按日加收未征或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单位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的除外。代征单位违规多征税款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单位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委托人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单位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委托人赔偿, 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单位追偿的权利。
代征单位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或进行抵减。
代征单位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损失核销手续;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委托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委托人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发生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委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可依法终止代开协议。
委托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二)代征范围: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代征期限: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 。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损失核销手续;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 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乙方在“地址”栏填写乙方的工作场所地址,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及附加: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及附加;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
5.协议第四项中,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九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2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开发票协议。
一、代开发票种类、行业(征收税目)、品目、单张最高开票限额见下表:
二、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发票所需要的章戳;
(三)甲方对乙方代开发票数据进行网络实时监控;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办理代开发票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二)乙方对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申请,即时开具发票,不得推诿和故意刁难纳税人;
(三)乙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配备保险箱柜,专人保管。发生发票损毁时,或空白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开发票,不得擅自超出代开范围、扩大代开对象;
(五)乙方应按规定在代开发票时代征税款、开具票证,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六)乙方应当将代开发票资料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乙方发生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乙方因保管不善、违反规定等责任事故造成发票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和责任,甲方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六、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开发票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扩大代开发票使用范围或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扰乱税收秩序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法事实或其他事项需要停止代开的;
(四)出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终止情形和其他协议终止情形的。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
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代征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附件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我局与你单位(组织或人员)协商一致,委托你单位(组织或人员)代征税款。
代征税种及附加: ;
代征范围: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代征期限: 。
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本证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5
:
因 ,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征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手续。
特此通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代征单位留存。
附件6
:
因 ,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缴销发票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开发票手续。
特此通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代征单位留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2016年6月1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征税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委托代征范围由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本局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上报市局确定。委托人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委托人应认真核实代征单位基本情况,确定代征范围,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1),并于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代征单位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代征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五)具备网络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委托代征税款需要代开发票的,委托人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2),委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单位应使用市局提供的统一软件,通过计算机代开发票,开具的发票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委托人。
代征单位可以代开发票的种类,由委托人根据委托代征实际需要确定。代征单位不得受理超出委托代征范围的代开发票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经代征单位查验,进行登记确认,完成代征税款后,由代征单位代开发票。
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上加盖“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其内容包括:代征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序号。
“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由市局统一确定(见附件3)。
代征单位应当确定专职发票管理人员,按规定负责发票的领取、保管、分配、开具和缴销等工作。代征单位应单独设置代开发票岗位,不得与代征税款岗位重叠。
委托人应以本局的名义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及代开发票相关事宜。核发市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证书》(见附件4),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向代征单位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同时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还应公告委托代开发票的种类、范围等内容。
《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向代征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见附件5)和《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见附件6),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委托人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单位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委托人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市局将不定期进行委托代征工作情况核查,发现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超范围代征等情况的,将责成委托人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委托人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人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资格终止。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委托人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单位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二)确定委托代开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开具行业、品目、单张开票限额、验旧缴销时限等,确定委托代征工作使用的票证种类、税款缴库和票款结报期限;
(三)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单位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单位执行;
(五)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六)对代征单位的代征业务、代开发票业务及软件操作进行定期辅导和培训;
(七)在规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八)督促代征单位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了解被代征对象户籍变化等情况;
(九)其他管理职责。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委托人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使用市局统一的委托代征系统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委托人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记录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代征单位代开发票的,应建立代开发票档案,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
(六)在税款解缴期内向委托人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七)对拒绝代征单位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八)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代征单位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代征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委托人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单位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委托人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因代征单位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委托人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单位按日加收未征或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单位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的除外。代征单位违规多征税款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单位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委托人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单位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委托人赔偿, 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单位追偿的权利。
代征单位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或进行抵减。
代征单位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损失核销手续;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委托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委托人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发生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委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可依法终止代开协议。
委托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委托代征协议书
津 地税委〔 〕号
津 地税委〔 〕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二)代征范围: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代征期限: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 。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三)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做到税收票证开具金额与结报税款一致。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
(五)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税收票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乙方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损失核销手续;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 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乙方在“地址”栏填写乙方的工作场所地址,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及附加: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及附加;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
5.协议第四项中,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九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2
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津 地税发票委〔 〕 号
津 地税发票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组织):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微机编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开发票协议。
一、代开发票种类、行业(征收税目)、品目、单张最高开票限额见下表:
代开发票种类 | 行业 | 品目 | 单张开票限额 |
|
|
| |
|
|
| |
|
|
|
二、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发票所需要的章戳;
(三)甲方对乙方代开发票数据进行网络实时监控;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办理代开发票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二)乙方对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申请,即时开具发票,不得推诿和故意刁难纳税人;
(三)乙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配备保险箱柜,专人保管。发生发票损毁时,或空白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开发票,不得擅自超出代开范围、扩大代开对象;
(五)乙方应按规定在代开发票时代征税款、开具票证,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六)乙方应当将代开发票资料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乙方发生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乙方因保管不善、违反规定等责任事故造成发票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和责任,甲方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六、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开发票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扩大代开发票使用范围或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扰乱税收秩序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法事实或其他事项需要停止代开的;
(四)出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终止情形和其他协议终止情形的。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
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代征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受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附件4
委托代征证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我局与你单位(组织或人员)协商一致,委托你单位(组织或人员)代征税款。
代征税种及附加: ;
代征范围: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代征期限: 。
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本证书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津 地税终委〔 〕号
津 地税终委〔 〕号
:
因 ,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征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代征单位留存。
附件6
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
津 地税终委开〔 〕号
津 地税终委开〔 〕号
:
因 ,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缴销发票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开发票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代征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