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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72号
  • 发布日期:2014.08.04
  • 实施日期:2014.08.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地震预测预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关于开展防震减灾
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地震局)

  区县防震减灾工作是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区县防震减灾工作,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50号),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基层防震减灾示范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市从2014年起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区县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使防震减灾事业与区县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确保到2020年全市各区县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创建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统筹推进,协调发展,促进区县防震减灾能力整体提高。
  (二)坚持持续发展。进一步强化区县防震减灾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保障其持久发挥效力,促进区县防震减灾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软硬件并重。在加强防震减灾工程性建设的同时,注重防震减灾非工程性建设,促进区县防震减灾工作软件和硬件水平同步提高。

  三、创建内容
  (一)防震减灾组织管理。
  1.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每年召开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统筹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2. 区县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3. 区县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满足防震减灾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地震工作机构,建立稳定的工作队伍。
  (二)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地震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地震监测预报。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网,区县财政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给予经费保障。乡镇、街道设立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业设立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员。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预测预报管理、震情跟踪工作机制,及时调查核实地震前兆异常现象,建立健全地震信息网络系统,定期组织地震群测群防人员培训。
  (四)抗震设防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重要依据。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并根据普查结果组织实施安全鉴定和加固工作。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抗震设防监管,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主体的质量责任。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依法开展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等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设防指导,建立农村民居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知识。
  (五)地震应急救援。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情获取系统、应急通信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立完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疏导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各项预案并依法进行备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制定保障制度和紧急调运方案。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区县城乡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推进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所需设施建设。建立以公安消防及其他专业队伍为依托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配齐所需装备,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综合演练。
  (六)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区县人民政府积极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示范企业、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完善地震谣言应急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控。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作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防震减灾科普作品,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情况调查活动。区县有线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街道、乡镇、社区设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栏,有条件的建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
  1. 申报主体。防震减灾示范区县的申报主体为各区县人民政府。
  2. 申报程序。各区县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应按照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内容,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报市地震局,经市地震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作为本区县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区县的依据。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完成创建工作的区县,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将申报材料报市地震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
  1. 认定程序。防震减灾示范区县认定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配合。
  市地震局负责组建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审查认定工作组,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审,形成综合认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认定命名。对通过认定的区县,由市地震局授予"天津市防震减灾示范区(县)"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报中国地震局。
  防震减灾示范区县的具体申报认定办法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计划,分期推进,使创建工作有步骤地开展,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在创建工作中要积极整合资源,改善薄弱环节,全面强化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防御能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将经验制度化、探索系统化,形成长效机制。市地震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把握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把握重点,注重实效。滨海新区要结合各功能区实际,分别确定各功能区的创建内容。
  (三)保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区县的资金投入机制,创建工作所需经费以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鼓励企业投入,形成多渠道的投入机制,保障创建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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