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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出现部分内容填写错误,除本通知第二、第三条情况外,双方可在合同打印文本上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由卖方盖章买方签字予以确认,能够以手写方式完成文本修改的,不再通过办理退房手续重新打印合同文本。
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信息和合同第一条商品房情况信息,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动带入合同文本信息,上述信息买卖双方不能自行修改,需要变更上述内容的,必须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在系统中予以修改,并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打印合同。
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填写错误,卖方(开发企业)应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五份)、买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退房申请,予以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进行网上合同打印。
四、按照以上规定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市[2005]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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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0]343号
  • 发布日期:2010.09.25
  • 实施日期:2010.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房屋买卖拍卖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简化退房程序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买卖双方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出现部分内容填写错误,除本通知第二、第三条情况外,双方可在合同打印文本上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由卖方盖章买方签字予以确认,能够以手写方式完成文本修改的,不再通过办理退房手续重新打印合同文本。


  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信息和合同第一条商品房情况信息,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动带入合同文本信息,上述信息买卖双方不能自行修改,需要变更上述内容的,必须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在系统中予以修改,并在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打印合同。


  三、《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填写错误,卖方(开发企业)应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五份)、买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退房申请,予以办理退房手续后,重新进行网上合同打印。


  四、按照以上规定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市[2005]28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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