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 发布日期:2018.11.21
- 实施日期:2018.1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2018年11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