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
- 发布日期:2012.06.14
- 实施日期:2012.06.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评估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对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从目前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一些区县在评估工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评估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明确估价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有特殊情况的征收项目应将具体情况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说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向社会推广使用。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资料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以下资料: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作为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附件。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修正体系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建成年份、室内净高、房屋类型、非单元式楼房/单元式楼房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修正。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房屋坐落、产别、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补偿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五、关于统一使用估价系统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估价系统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8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17日废止。《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附件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
身份证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估价对象
二、估价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三、估价时点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提交给乙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
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3、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
2、有权查验与估价有关的房地产协议、图纸、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3、有权现场核实、勘查、记录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事项。
4、乙方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履行估价程序,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保估价结果客观、公正,所出具的估价报告应由承担本项目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 、 及质量总复核人 签章。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次估价结果。
6、乙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通过天津市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制作打印。
7、
五、估价费用
经双方协商, 此次估价费用按照 结算。
六、报告交付日期
自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甲方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 份及分户评估报告每户 份。
七、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八、争议处理方式
甲方收到评估报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评估结果变更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维持的,出具书面通知。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订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被征收房屋资料:
1、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
2、其他相关资料: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对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从目前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一些区县在评估工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评估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明确估价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有特殊情况的征收项目应将具体情况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说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向社会推广使用。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资料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以下资料: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作为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附件。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修正体系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楼层、朝向、建成年份、室内净高、房屋类型、非单元式楼房/单元式楼房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修正。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房屋坐落、产别、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补偿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五、关于统一使用估价系统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估价系统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8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17日废止。《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合同编号: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
身份证号: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估价对象
二、估价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三、估价时点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提交给乙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
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3、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
2、有权查验与估价有关的房地产协议、图纸、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3、有权现场核实、勘查、记录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事项。
4、乙方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履行估价程序,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保估价结果客观、公正,所出具的估价报告应由承担本项目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 、 及质量总复核人 签章。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次估价结果。
6、乙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通过天津市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制作打印。
7、
五、估价费用
经双方协商, 此次估价费用按照 结算。
六、报告交付日期
自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甲方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 份及分户评估报告每户 份。
七、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八、争议处理方式
甲方收到评估报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评估结果变更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维持的,出具书面通知。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订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被征收房屋资料:
1、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
2、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