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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同意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段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及实施方案。两根供热管道在河道桩号57+262-57+343处穿越海河,管径为DN1200mm,两管间水平净距1m同槽铺设。
二、同意管道采用明挖沉管方式穿越海河。管道布置呈“L”型,在右堤桩号57+262处穿海河右堤,沿河道右堤内堤脚向下游敷设81m后,正交穿越海河,在左堤桩号57+343处穿海河左堤。
三、同意拆除左右岸各6m宽的防浪墙进行管道穿越。左岸防浪墙为重力式挡墙型式,左堤墙顶高程5.56m,堤顶高程3.0m;右岸为防洪堤结合挡墙型式,墙顶高程5.56m,堤顶高程4.03 m。管道敷设完成后按原高程、结构、形式对防浪墙进行恢复并设置防渗帷幕。防浪墙恢复工程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左右岸顺河护岸段在管槽开挖前进行钢管桩支护,左右堤穿堤处分别搭设一座箱土围堰。左岸围堰长42m,右岸围堰长27m,堰顶高程均为2.0m,宽6m。
五、工程在非汛期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河道管理部门,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携施工图设计方案等到海河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
六、工程施工时泥浆和废弃渣料等不得遗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周边水利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工程建设和运行期,接受海河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工程建成后需有海河管理处参加验收。遇有管理或产权移交等事宜,请及时与海河管理处联系,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做好协调。
九、遇有河道整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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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及实施方案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水务局
  • 发文字号:津水管[2017]61号
  • 发布日期:2017.07.22
  • 实施日期:2017.07.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建材工程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及实施方案的批复
(津水管〔2017〕61号)



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关于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段)工程施工的请示》(滨热工程〔2017〕75号)收悉。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组织召开了《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段)防洪影响评价及实施方案设计报告》(以下简称《供热管网报告》)专家审查会,会议形成了《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段)防洪影响评价及实施方案设计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依据《审查意见》,评价单位对《供热管网报告》进行了修改,基本同意修改后的《供热管网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疆热电厂供热管网工程北干线穿越海河段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及实施方案。两根供热管道在河道桩号57+262-57+343处穿越海河,管径为DN1200mm,两管间水平净距1m同槽铺设。


  二、同意管道采用明挖沉管方式穿越海河。管道布置呈“L”型,在右堤桩号57+262处穿海河右堤,沿河道右堤内堤脚向下游敷设81m后,正交穿越海河,在左堤桩号57+343处穿海河左堤。

  穿越右堤堤防段管道长42m,管顶高程由0.8m(大沽高程基准,下同)渐变至-3.55m。

  右岸滩地顺流段管道长81m,距右堤内堤脚15-19m,管顶高程-3.55m,穿越施工完成后应将河底恢复至-0.5m。

  右岸滩地至主槽段管道长41m,管顶高程由-3.55m渐变至-10.85m,与主槽处主管相连。施工完成后将河底恢复高程由-0.5m渐变至-7.65m。

  主槽处管道长175.53m,穿越位置处海河河底现状高程为-7.35m,,管顶高程-10.85m,管沟开挖坡比为1:6。沉管穿越施工完成后将河底高程恢复至-7.65m。

  穿越左堤堤防管道长61.3m,管顶高程由-10.85m渐变至0.85m。

  沉管管道底部下设300mm厚砂垫层,管顶上设200mm厚砂层,然后覆300mm厚水泥压块,再进行粘性土回填。


  三、同意拆除左右岸各6m宽的防浪墙进行管道穿越。左岸防浪墙为重力式挡墙型式,左堤墙顶高程5.56m,堤顶高程3.0m;右岸为防洪堤结合挡墙型式,墙顶高程5.56m,堤顶高程4.03 m。管道敷设完成后按原高程、结构、形式对防浪墙进行恢复并设置防渗帷幕。防浪墙恢复工程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左右岸顺河护岸段在管槽开挖前进行钢管桩支护,左右堤穿堤处分别搭设一座箱土围堰。左岸围堰长42m,右岸围堰长27m,堰顶高程均为2.0m,宽6m。


  五、工程在非汛期施工,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河道管理部门,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携施工图设计方案等到海河管理处办理开工手续。


  六、工程施工时泥浆和废弃渣料等不得遗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周边水利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工程建设和运行期,接受海河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工程建成后需有海河管理处参加验收。遇有管理或产权移交等事宜,请及时与海河管理处联系,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做好协调。


  九、遇有河道整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要求。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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