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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6.11.25
  • 实施日期:2016.11.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25日)



  一、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但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二、规范阶段性担保放款管理。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放款前,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应完毕并且借款人已提供首付款及契税发票、应缴费用凭证。对于无法提供足额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抵押或抵押预告登记完成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首付贷”等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阶段性担保合作。


  三、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次日实施,未明确事宜继续按照国家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发布后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的正式购房合同,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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