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费〔2005〕4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加强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原国家计委、铁道部《
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规定的“送票费”和“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505号)规定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及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外,各铁路运输企业和客票销售代理人一律不得在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函》(津价工[2000]557号)规定的基本票价、浮动幅度和原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