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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7]99号
  • 发布日期:2017.07.25
  • 实施日期:2017.07.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17〕99号)



各区局、各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加快提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锅炉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质检总局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进一步严格锅炉准入与退出,现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遵照执行。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严格锅炉节能环保准入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的通知》等,均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了限制条件。各区局及各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本市、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二、加强数据管理,配合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及注销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7〕58号)要求,各区局要进一步做好锅炉变更登记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单位申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时更新“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底数清、状态明,数据准确有效。

  按《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及时注销已淘汰锅炉使用登记证。


  三、继续做好我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

  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7〕44号)要求,打好本市2017年度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锅炉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必要时可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略)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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