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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港区管委会关于发布《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08.03
  • 实施日期:2009.08.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旅游景点管理


天津东疆港区管委会关于发布《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天津东疆湾景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东疆湾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景区的环境和生态资源,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景区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结合天津东疆湾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区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景区,位于天津东疆港区的规划综合配套服务区、休闲娱乐用地范围内,北至山西道,南至北京道,观澜路以东至防波堤的全部范围。

  第三条 凡在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实施行政管理。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景区投资建设主体,负责景区旅游项目和服务经营点的经营管理。
  管委会设立天津市东疆湾景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景区内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二) 审查景区旅游项目经营者资格,批准旅游项目的运营,并对旅游项目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三)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相应管理监督职能。
  (四) 组织制定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制止损坏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五) 组织相关单位和旅游项目经营者为游客休闲游览创造舒适的条件,受理游客的各类投诉。  
  (六) 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天津港(集团)公司成立天津东疆湾景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服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实体,是景区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景区旅游服务经营点和旅游经营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制定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承担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水域清洁、安全防护等具体工作,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景区实行规模控制,管理中心根据景区的接待能力,对进入景区车辆、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安全生产、卫生、绿化养护、水域清洁、设施完好等监督管理工作, 保持景区内风景的优美和环境的清新,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公布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受游客的投诉。

  第十条 景区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文明管理,佩戴相应标识并出示证件,不得有越权、违规、刁难被管理者等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东疆分局依据法律履行职责,负责景区的治安、交通等工作,在景区所在地设立治安点。东疆湾景区探索实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联合执法,提高发现、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第十二条 景区的旅游项目由服务公司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报管理中心同意批准后方允许经营。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具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 景区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事件工作预案。同时履行保护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和卫生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

  第十四条 景区按照资源的特点划分为不同的经营游览区域,具体划分办法由服务公司确定,报管理中心备案。进入景区内的经营游览等主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相关的经营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游览活动的时间和区域范围。

  第十五条 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向游客如实提供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保证游客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出现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景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管理和保护景区风景名胜资源及参与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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