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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津牧监[2013]194号
  • 发布日期:2013.12.25
  • 实施日期:2013.12.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畜产品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牧监〔2013〕194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农委的安排部署,我局决定在“两节”期间开展隐患排查和突击抽检等工作,进一步查找和消除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确保“两节”期间我市人民群众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从即日起到2014年2月中旬,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组织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监管责任区分片包干,对养殖场户、奶站奶厅、屠宰企业和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1次集中拉网式全方位全覆盖的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调研,确保生猪屠宰管理职能移交过程前后不出现监管漏洞,加强对已登记备案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对养殖场户要现场详细查看投入品库房、养殖档案等情况,杜绝使用违禁品,严防未执行休药期的畜禽出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天津市畜牧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要健全和完善检查监管记录,严格监管行为。


  二、加强监督抽检

  (一)市级突击抽检。对生猪、肉牛(羊)和肉鸡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和重点畜禽产品交易市场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击抽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监督抽样任务,分别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月上旬和2014年1月中下旬开展两次突击抽样工作。两次抽样总数为252份。其中:(1)每次随机选取20个养殖场户(其中生猪6家、肉鸡10家、肉牛2家、肉羊2家;每次采集的样品要涉及5个区县),对即将出栏的生猪、肉牛(羊)、肉鸡采样(猪、牛、羊采尿样,肉鸡采活鸡),每个场户采2份样品,两次合计抽取80份样品。(2)每次随机选取5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5家肉鸡屠宰企业、1家肉牛屠宰企业,每个屠宰企业抽取4份样品,涉及猪、牛的采集尿样或肉样(或肝脏), 涉及肉鸡的采集肉样,两次合计抽取88份样品。(3)每次随机选取6个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市内六区和区县均可),在每个市场按照随机原则各抽取2份鸡肉、2份猪肉、2份牛肉、1份羊肉,两次合计抽取84份样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分别于2014年1月中下旬、2月中旬将检测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局。检测项目为:涉及猪、牛、羊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磺胺类药物残留;鸡肉检测氟喹诺酮类药残以及硝基呋喃类、喹乙醇等违禁品。

  (二)区县级监督抽检。

  1.开展“瘦肉精”突击抽检。有农业的区县,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肉牛屠宰场和部分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于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2次“瘦肉精”突击抽检工作,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卡现场进行抽检,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每次每个屠宰厂(场)抽取尿样不少于10份,样品涉及的产地或畜主不少于5个;每次每个区县抽取10家生猪(或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2份。对现场检测发现阳性样品及时开展追查,果断处置。对现场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及时将样品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确证,确证期间对该批家畜或其产品进行封存。

  2.开展肉鸡质量突击抽检。有农业的区县,由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肉鸡屠宰企业和部分肉鸡养殖场户于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2次氟喹诺酮类药残突击抽检工作,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进行快速检测。有肉鸡屠宰企业的区县每次每个屠宰企业抽取鸡肉不少于5份,样品涉及的产地或畜主不少于3个;有养殖肉鸡的区县每次抽取5家肉鸡养殖场户,每场户抽取活鸡2份。对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发现超标的样品及时将样品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确证。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开展辖区内督导检查,要按乡镇划分若干监管区域,每个监管区域由一名区县局领导带队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养殖、收购贩运、奶站奶厅、屠宰等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和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并抽查养殖场户,检查养殖过程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等投入品采购、使用情况,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局将组织突击检查组,采取不定期、不通知、随机安排检查点的形式,直接深入乡镇兽医站、养殖场户、屠宰厂等进行突击抽查,重点检查岗位责任落实、监管工作进展等情况。


  四、加强舆论引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发动社会力量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反映的投诉举报问题,要及时核查。要进一步严格应急处置值班制度,坚守岗位,避免脱岗。对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畜牧兽医局受理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28301388(白天),28303544(夜间)。各区县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加强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提升公众认知能力和识别水平。要全面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炒作的不实信息予以妥善处理,主动发声,以正视听,防止发酵扩散和蔓延。


  五、有关要求

  抽样人员要依据抽样规范进行抽样,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抽检样品具有代表性,避免重复抽样。抽样时要详细、全面地填写抽样单,按照规定的抽样时间和样品保存条件,及时将样品送检测单位。样品采集的数量要保证检测的需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相关检测任务,要按照农业部公告方法进行检测,必须严谨、细致地做好检测工作,认真、详实地填写检测原始记录,规范出具检测报告。同时,按规定做好被检样品的留样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重复性。对检出的阳性结果要及时上报。

  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及时将检查和抽检情况汇总报市畜牧兽医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28301388,28303543;联系人:马连旺、刘春雨; 电子邮箱:xmj5788@163.com。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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