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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11.24
  • 实施日期:2015.11.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能减排,鼓励用户自主调节用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二、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采暖期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为每供热建筑平方米25元,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35千瓦时,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三、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现行采暖期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11千瓦时,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四、供热计量收费。热用户缴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五、上述价格自2015-2016采暖期起执行。


  六、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县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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