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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
  • 发文字号:津财农[2016]87号
  • 发布日期:2016.08.02
  • 实施日期:2016.08.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6〕87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林业局

2016年8月2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十三五”造林绿化规划》、《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及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等支出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分别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其中,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因素法管理,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


  第四条 市林业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安排布置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计划;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任务计划及总体资金规模,市林业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项目任务计划及总体资金规模安排区县及有关单位编报实施方案。


  第五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上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计划以及下一年度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市林业局于每年9月30日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任务;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因素;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批复。


  第七条 市林业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资金分配因素和项目批复结果,形成下一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提交市农委,市农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林业工作计划、市级财力规模等因素,对市林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调整,编制预算方案,按照程序提交市人代会审议。对不符合林业、财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林业财政政策范围的资金需求,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市林业局应于转年6月30日前将未细化资金全部细化,否则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确定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实施进度、列报科目等要求使用林业补助资金,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林业补助资金支出。



  第九条 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综合补助支出,具体范围包括:苗木费、整地费(平整土地费、土方费、挖坑费)、栽植费、养管费、占地费等。补助标准:

  (一)外环线外侧500米范围内的新建绿化带,每亩补助6000元。

  (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新建绿化带,其中:100米范围内,每亩补助4000元;100米至500米范围内,每亩补助2200元。

  (三)一般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新建绿化带,每亩补助2200元。

  (四)一级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新建绿化带,每亩补助2200元。

  (五)环城镇绿化,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3000米范围内以及建制镇和示范镇建城区以外1000米范围内新建绿化工程,每亩补助2200元。

  (六)成片林地,按照每亩株数不低于42株(参考株行距4×4米)建设的,每亩补助1500元;因造林立地条件好,且符合《天津市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每亩株数22至41株(参考株行距5×6米至4×4米)建设的,每亩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用于建成3年后的外环线外侧500米以及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各100米以内纳入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并经年度验收合格的绿化带管护支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养管费200元,补助范围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病虫害防治、树干涂白、防火、补植补造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资金,用于我市林业系统管理的、列入国家或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补助资金,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预防监测和扑救工具及器械、物资设备、防火通讯等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临时聘用森林防火人员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


  第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主要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药械维修支出,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小型器具费等。


  第十四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全市野生动物保护与救助、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聘用临时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 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列入市级重点公益林范围的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标准比照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不分权属统一每亩每年补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管护支出。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验收考核、年末结算、拨付余额的方式管理。

  市财政局于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按当年预算执行数的一定比例,预拨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资金。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前,向市林业局报送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作业设计,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审核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上报的作业设计后,及时批复并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作业设计批复后,一律不得变更。

  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区县(单位)验收,并于7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报送验收结果和市级验收申请。逾期不报的区县和单位,不再安排市级验收,取消当年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补助资格,已预拨的补助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市林业局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各区县和单位上报的验收申请,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级验收,验收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并覆盖作业设计中的全部小班。市林业局及时将验收结果通报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资金结算,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对于成活率低于85%和造林密度达不到最低标准要求的小班,市财政不予补助;间种高杆作物的小班,市财政不予补助;对于苗木规格未达标的小班,酌情扣减50%-70%补助资金;对于验收合格面积占作业设计比例低于70%的小班,市财政不予补助,超过70%的,按照实际比例计算补助资金。

  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依据资金结算结果下达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资金结算通知,市财政局按照结算通知拨付结算资金,预拨资金超出区县结算资金金额的,不再拨付资金,超出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预拨资金不足的,据实拨付差额,但不超过年度安排的预算总额。资金结算通知是兑付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正式印发资金结算通知之前,各区县财政局不得兑付市级重点造林绿化工程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拨付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及时下达上述补助资金的资金计划文件。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制定本区县当年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林业局备案,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验收工作,市财政局将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

  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项目验收,市财政局将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造林绿化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后,区县财政局可以会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造林合同确定的付款期限、工程进度等要求,分期分批兑付市级重点造林绿化补助资金,但确因工程质量或其他问题未能兑付补助资金,形成结余结转资金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造林主体是农户个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县财政局可以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政策,通过银行转账或采取“一卡通”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兑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到区县后,各区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上述项目资金,形成结余结转资金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并将按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督导、审计,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严禁截留、占用、挪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范围和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1〕32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郊野公园建设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2〕43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造林绿化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19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支持以圃代绿工程建设的通知》(津林营〔2015〕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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