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 发布日期:2016.03.30
- 实施日期:2016.03.30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被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18)废止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3月3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因见义勇为死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为烈士,其家属享受应有的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