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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地方企业今年出口商品收购价格问题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84.05.03
  • 实施日期:1984.05.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涉外价格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地方企业今年出口商品收购价格问题
(1984年5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根据中央控制出口商品亏损的精神,我市外贸部门努力提高出口售价、降低费用;工业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成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工贸双方在出口商品价格上仍然争议很大,影响了工业生产和外贸收购。今年一季度,我市外贸收购仅完成计划的18.6%,比去年同期下降28.7%;一些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业企业任务不足,生产能力放空,给工贸双方都带来一定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市人民政府曾明确了我市今年出口商品换汇成本超过全国统一核定换汇成本的亏损额,由外贸、工业(包括非工业,下同)、财政三方面分担的原则(即由外贸承担40%,工业、财政各承担30%),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工贸双方按商品核定亏损额确定具体分担的数额。鉴于这项工作正在进行,而工贸双方存在的价格争议又急待解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我市地方企业提供出口商品的外贸收购价格,从五月一日起,外贸部门一律按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收购价格收购。超亏部分的分摊金额确定后,多退少补。

  二、从即日起,工贸双方都必须严格按计划品种、数量及质量要求交货和收购。今后,凡因价格争议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追究主管领导者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一方承担。

  三、今年以来,凡工贸双方商定了临时协议价和尚未确定价格的商品,一律按一九八三年年底的收购价格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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