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发[2015]12号
- 发布日期:2015.12.14
- 实施日期:2015.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5〕12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及有关办理意见》(津国土房物〔2010〕340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
(一)登记
凡缴存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位登记表》(附件1)、《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附件2)、《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地产实测报告》;
3.《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同及证明;
4.配备机电设施设备的项目,需提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的购销、安装等合同或者相关票据。
(二)审核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
1.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房地产实测报告》的,需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确认全部单套房屋建筑面积;无法提供《房地产实测报告》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调取。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并核准该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三)签约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原有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附件4),并及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较大(在100万元以上),分期付款的项目,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有关问题的办理意见
(一)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方式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原有住宅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基准依据,由地基处理费和土建及安装工程费构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提供有效的项目《工程结算单》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数额。
2.因不能提供项目《工程结算单》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数额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标准(附件5)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数额。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争议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评估结果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数额。
3.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提供《工程结算单》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平均参考标准的,如在合同中未明示包括地基处理费,按照每平方米增加50元地基处理费的标准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二)专项维修资金已发生使用的办理方式
对于已发生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可以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减除。若公示后对部分费用使用明细产生异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先缴存无争议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
属于保修范围或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或者应当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能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减除。
(三)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到有关部门或转移给其他单位的办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有关部门的,应当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移交、缴存手续。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将专项维修资金转移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理缴存。
(四)不同时段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的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和承诺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约定和承诺,若已经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和程序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后,如业主对提取、缴存有异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1996年7月24日缴存时限的划分
截止1996年7月24日尚未结算的商品住宅项目,均应当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要求,整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六)与原有住宅小区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凡与原有住宅小区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七)取得销售许可证的还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原有住宅小区中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还迁房,应当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八)原有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计息
1.起息日。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分摊到户之日为起息日。
2.计息办法。每年的12月31日为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在计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归集的维修资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息日后结转的维修资金本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三、文件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办事程序及有关办理意见》(津国土房物〔2010〕340号)和《关于原有住宅维修基金追缴过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无法认定情况的处理意见》(津国土房维〔2012〕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2.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
3.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明细表
4.原有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
5.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标准
附件1
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开发建设单位填写) | |||||||||
单位名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 ||||||
办公地点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填写)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应提维修资金金额(元) | 应缴维修资金金额(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附件2
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登记表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项目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座落地点 | 区(县) 道(路) 小区(号) | |||||||||
开发建设单位 |
| |||||||||
总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房屋总套数 |
| 套 | |||||
其中 | 2003年1月1日前出售(应提)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房屋套数: |
| 套 | ||||
2003年1月1日后出售(已缴)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房屋套数: |
| 套 | |||||
未出售(待缴)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房屋套数: |
| 套 | |||||
登 记 要 件 情 况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实测报告 |
| |||||||||
工程结算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证明 |
| |||||||||
其 它 |
| |||||||||
以上提供的情况及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如不属实,由我单位承担责任。 | ||||||||||
负责人签字: |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 |||||||||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 | ||||||||||
区县物业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应提维修资金金额 |
| 元 | 应缴维修资金金额 |
| 元 | |||||
1、建筑面积和套数核对人: | 2、建安工程费核对人: | |||||||||
3、已使用维修资金核对人: | 4、应缴维修资金核对人: | |||||||||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意见 | ||||||||||
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项目明细表
项目名称 |
| 开发建设单位 |
| ||||||
总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房屋总套数: |
| 套 | ||||
其 中 | 2003年1月1日前出售 | 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房屋套数: |
| 套 | ||
2003年1月1日后出售 | 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房屋套数: |
| 套 | |||
未出售 | 建筑面积: |
| 平方米 | 房屋套数: |
| 套 | |||
项 目 详 细 情 况 | |||||||||
房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2003年1月1日前 | 2003年1月1日后 | 未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甲方: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等有关规定,就原有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甲方负责对全市住宅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甲方负责制定原有住宅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
甲方负责在天津银行开立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缴款专用账户,以保证乙方顺利按时缴存维修资金。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好维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从维修资金存入专户之日起比照商品住宅缴存维修资金的利率计息。
甲方应提供维修资金查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维修资金的使用等业务。
甲方负责协调天津银行在全市各区、县设立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存维修资金。
乙方对所提供原有住宅的住宅套数、建筑面积、建安工程费和已发生维修费用的业主确认书等资料的真实、有效负有完全责任。
乙方缴存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后,如业主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解释。如出现矛盾和纠纷,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应当妥善解决原有住宅的各种遗留问题。
乙方 年开发建设 区(县) 小区,因不能提供 ,现按
乙方 年开发建设 区(县) 路(道) 小区(号),共 套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提取维修资金 元,其中已使用并经业主确认的维修资金共 元,未经业主确认的维修资金共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缴存无争议部分维修资金 元。
乙方对不能取得业主使用确认证明的维修资金承担补缴责任。
乙方分 次缴存维修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缴存维修资金总额的 *** %, **** 元。
(二)乙方在 ** 年 ** 月 ** 日前缴存维修资金总额的 *** %, **** 元。
(三)乙方在 ** 年 ** 月 ** 日前缴存维修资金总额的 ** %, ** 元。
(四) ****
其他约定事项
****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和比例缴存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缴存,并承担未缴存金额每日万分之 五 违约金。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仍应当全额缴存维修资金。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应订立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参考标准
| 年度 | 建筑安装工程费(元/平方米) | |||||
结构 |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砖混结构 | 690 | 713 | 690 | 680 | 680 | -- | |
框轻结构 | 780 | 803 | 843 | 830 | 820 | 890 | |
框剪结构 | -- | 1340 | |||||
钢混结构 | -- | 1460 |
注: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地基处理费和土建及安装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