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天津考区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8、29日两天内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6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您下载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A4纸打印),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主证及副证)及复印件(A4纸);
(二)身份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三)毕业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两份(A4纸);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背景颜色无要求)证件照片3张(两张请您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将用于制作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您务必提前将照片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五)填写好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46mm×32mm的照片)。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23082152、23082156
附件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准考证号后四位:
本人承诺: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填报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放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附件2:
1、学历栏填写您已取得的最高学历;
2、职业栏可填写公务员、职员、教师、军人、学生、无业等;
3、所在考区填写天津考区;
4、代码请填写您户籍所在地的代码,一般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具体可咨询当地派出所;
5、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栏填写本科及以上的经历和证明,证明就填写您的毕业证的证书号码;
6、有无违纪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实填写“有(无)”或“是(否)”;
7、注意最下面的申请人签字和日期;
8、两张表请您提前贴好照片,以免在现场粘贴后造成粘连。第三张照片一定要裁减为46mm×32mm,并在后面写上姓名;
9、两张表的右上角请填写您的准考证号的后四位。
10、该表格可下载打印后手写,也可直接在电脑上填写好打印出来;
11、办理完资格申请后,领取证书的时间另见“司法行政网”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天津考区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8、29日两天内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6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您下载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A4纸打印),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主证及副证)及复印件(A4纸);
(二)身份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A4纸);
(三)毕业证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两份(A4纸);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46mm×32mm)免冠彩色(背景颜色无要求)证件照片3张(两张请您自行贴在填写好的申请表上,另一张照片将用于制作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您务必提前将照片按要求的尺寸裁剪工整,并在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五)填写好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46mm×32mm的照片)。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办公地址: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周邓纪念馆对过)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联系电话:23082152、23082156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准考证号后四位: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贴照片处 46mm×32mm | ||
身份证号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
学 历 |
| 毕业专业 |
| 职 业 |
| |||
所在考区 |
| 准考证号 |
| 成绩 |
| |||
申 领 地 | 省(区、市) 市 | 代码 | 1200 | |||||
户 籍 地 | 省(区、市) 市 县 | 代码 | □□□□□□ | |||||
毕业院校 |
| 毕业证编号 |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 |
| |||||||
有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情况 |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
| |||||
审核机 关意见 | 市司法局 | 省(区、市)司法厅(局) |
本人承诺: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填报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放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填表注意事项
1、学历栏填写您已取得的最高学历;
2、职业栏可填写公务员、职员、教师、军人、学生、无业等;
3、所在考区填写天津考区;
4、代码请填写您户籍所在地的代码,一般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具体可咨询当地派出所;
5、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栏填写本科及以上的经历和证明,证明就填写您的毕业证的证书号码;
6、有无违纪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实填写“有(无)”或“是(否)”;
7、注意最下面的申请人签字和日期;
8、两张表请您提前贴好照片,以免在现场粘贴后造成粘连。第三张照片一定要裁减为46mm×32mm,并在后面写上姓名;
9、两张表的右上角请填写您的准考证号的后四位。
10、该表格可下载打印后手写,也可直接在电脑上填写好打印出来;
11、办理完资格申请后,领取证书的时间另见“司法行政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