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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县临时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5]20号
  • 发布日期:2015.08.21
  • 实施日期:2015.08.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国防事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县临时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津政发〔2015〕20号)



  为确保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3日零时起至9月3日24时止,本市武清、北辰、宝坻、静海、蓟县等5个区县的行政区域设置为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对养殖鸽子等鸟类动物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

  五、本市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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