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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化肥价格检查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检[2009]35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实施日期:2009.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化肥价格检查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津价检〔2009〕35号)



各区、县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推进化肥价格改革,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检查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356号)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安排,各区、县物价局具体实施。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根据近年来化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化肥价格政策,提高检查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的时限和分工
  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从2月20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各区、县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安排检查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检查中央驻津和市属企业,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辖区内的区、县所属企业。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不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的;
  (二)违反进口钾肥价格管理政策,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或超过规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的;
  (三)相互串通,合谋涨价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化肥价格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农民购买化肥的;
  (六)采取减少数量、降低养分、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抬高化肥价格的;
  (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化肥的;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各区、县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化肥价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作出具体安排。

  四、检查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化肥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
  落实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政策,保持化肥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证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化肥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后,对化肥市场不能放任不管,不能思想懈怠,不能止步畏难。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认真研究分析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化肥市场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化肥价格检查任务和要求,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格落实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各项政策
  这次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将国产化肥出厂价格、除钾肥外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化肥批发、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了对已放开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以及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对一般贸易进口钾肥价格实行适度监管。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加大对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促进化肥生产流通。
  (三)建立农资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与监管,密切关注化肥市场价格出现的新变化,制定化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妥善应对个别品种、局部地区出现的临时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正常的化肥市场价格秩序。各地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肥市场价格监管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化肥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一要结合此次化肥价格检查,推进农资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加大对化肥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农资市场明码标价的普及率,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二要组织开展农资诚信经营活动,采取提醒、告诫、倡议等多种形式,促使化肥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价格自律。三要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改革政策及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四要畅通农资价格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农民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五要加强工作配合、协调,对检查发现的化肥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质检等部门通报、沟通。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请各区、县物价局在6月1日前,将化肥价格检查总结材料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传真:23288677)。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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