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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1.16
  • 实施日期:2008.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津人〔2009〕6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岗位等级高于本人在2006年7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等级的,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二、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退休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其中,2007年12月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退休费。

  三、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规定,实行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基本工资。2007年12月以前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四、其他问题
  (一)因行业特点需要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同时兼任两类岗位,并占用两类岗位结构比例。
  (二)现从事管理工作,实际执行专业技术或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首次设岗时可以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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