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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海事局海上游乐船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法[2011]453号
  • 发布日期:2011.12.29
  • 实施日期:2011.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交通安全管理


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海事局海上游乐船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海法[2011]4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海域海上游乐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局制定了《天津海事局海上游乐船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颁布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海事局海上游乐船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域海上游乐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天津海域内从事经营性海上旅游、观光及娱乐等活动的船艇(以下统称“游乐船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海上游乐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天津海事局所属辖区海事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现场监管及交通秩序管理,天津海事公安局负责游乐船艇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游乐船艇应当具备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五条 游乐船艇及其救生、消防和通信设备应当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条 游乐船艇应当配备足以保证安全的合格的持证船员。

  第七条 游乐船艇驾驶人员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并随船备查。

  第八条 游乐船艇的停泊区、航行区域、航线等应当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条 游乐船艇的码头、站点的设施应当牢固、可靠,配置救生及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游客须知和安全与防污染警示牌,上下船艇的通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

  第十条 游乐船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航前,驾驶人员应当向游客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告知救生衣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并要求游客遵守安全规定,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有碍航行安全的,驾驶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船,
  (二)开敞式游乐船艇的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三)航行期间不得超出核准的航行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港口航道、锚地、禁航区及安全作业区;
  (四)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区域。未经允许不得在港口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禁止停泊的区域内停泊。
  (五)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六)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航行;
  (七)驾驶人员不得酒后或带病驾驶、疲劳驾驶;
  (八)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船舶或游客安全的游乐项目;
  (九)使用安全航速,主动避让过往大船,不得追逐或抢越大船船头,不得妨碍过往大船的航行和作业;
  (十)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并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登轮;
  (十一)不得在夜间航行。

  第十一条 游乐船艇停泊时应当系固稳定,排列整齐,船艇之间留足档距,并有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 游乐船艇的停泊区、航行区范围内禁止游泳、垂钓及其他具有安全和污染隐患的活动。

  第十三条 游乐船艇不得违法向海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舱底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游乐船艇的排污设备应当按规定予以铅封,在营运中产生的油类物质、垃圾等应当留存在船上专用容器中,由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游乐船艇应当在指定区域进行加油作业,并按照防污染措施准备好防污染设施。

  第十六条 游乐船艇经营人以及沿岸游乐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习,并将应急预案报辖区海事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沿岸游乐船艇不得同时全部载客航行,游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制定措施,至少保留一艘船艇保持空载停泊状态,以备随时进行救助。

  第十八条 游乐船艇发生海上险情或事故,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发出遇险求救信号,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现场及附近的船艇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救助遇险船艇和人员。

  第二十条 沿岸游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它船艇对遇险船艇进行救助,并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当事各方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并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游乐船艇的经营人应当与沿岸游乐场所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将安全管理协议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三条 游乐船艇的经营人对船艇安全负全面责任,沿岸游乐场所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管理协议,监督并督促游乐船艇的经营人履行安全责任,并协助主管机关做好对游乐船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沿岸游乐场所管理部门负责游乐船艇停泊区、航行起始点、终止点的安全管理,对海上航行游乐船艇实行数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游乐船艇经营人或沿岸游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向游乐船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主管机关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乐船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乐船艇返航。

  第二十六条 沿岸游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游乐船艇经营人做好日常检修、维护、保养、演习、演练工作,确保游乐船艇处于适航状态;督促游乐船艇经营人对驾驶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污染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定期对游乐船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暂停其游乐船艇航行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八条 游乐船艇经营人应当接受辖区海事机构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纠正违章和缺陷。

  第二十九条 游乐船艇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辖区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签证并缴纳规费。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游乐船艇驾驶人员、乘客在海上发生治安案件的,由天津海事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游艇的安全管理由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乐船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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