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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1.09.28
  • 实施日期:2011.09.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优抚制度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含塘、汉、大)民政局、财政局:

  2011年3月15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我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有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在全市弘扬烈士精神,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要对本区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分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要以人为本,尊重习俗,零散的无名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迁移到烈士陵园集中管理保护;有名烈士墓在家族或公益墓地中,烈士亲属不愿动迁的,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士亲属的意愿,在原墓址进行修缮;同意动迁的,要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


  三、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各区县已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全面普查,基本摸清了底数。全市需要修缮改造的区县级烈士陵园6所;乡镇烈士陵园3处、纪念碑2座;迁移修建烈士墓(含墓铭碑)416座;在原址修缮墓地172座。

  (二)工作目标。从2011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2012年清明节前,基本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新建以及原墓地修缮工作。2012年国庆节前完成六所烈士陵园(西青、汉沽、大港、静海、宁河、蓟县烈士陵园)维修改造任务。2013年清明节前完成三所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村烈士陵园、静海县杨成庄乡宫家屯烈士陵园、蓟县爨灵庙烈士陵园)修缮改造工程,并列入区县政府重点保护单位。完成2座烈士纪念碑(北宁公园、中山公园)的修缮工程。

  抢救保护工程分期实施,今年下半年迁移、维修工程全面展开,按照区县实施方案,逐项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高标准完成,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经费保障。市、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市财政将对零散烈士墓迁移修建给予5000元/座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骨灰盒、墓穴基座制作、墓碑制作与刻字、描金等项目;区县财政承担起灵运输、火化、安葬等费用。市财政对原址修缮的零散烈士墓给予2000元/座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墓穴维修、墓碑制作等费用,区县财政承担工程所需人工、辅材、仪式等费用。对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维修改造经费市财政按实际投入给予定额补助。对两座纪念碑修缮经费由河北区民政局负责维修改造后,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待确定管理单位后明确其管理职能。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责任明确的原则,及时、足额将区县、乡两级烈士陵园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区县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对零散烈士墓迁移修建和原址修缮及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维修改造、烈士墓修缮等项目的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后付制。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将市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县财政局。市、区县财政按照普查、修缮、改扩建任务量,安排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1、确定管理主体。有关区县要根据已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对散葬烈士墓及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及两座烈士墓要明确管理主体。对三个由乡镇管理的烈士陵园和有关单位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要签定协议,经过维修改造后,仍由所在乡镇或明确单位负责管理。零散烈士墓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迁入烈士陵园的集中安葬管理,此次不迁入烈士陵园的,乡镇同其亲属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

  2、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每年区县财政要安排对烈士陵园和纪念设施管理维修专项经费。今后政府将按管理情况,经区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考核后,对管理好的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带补的方式适时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3、建立检查监督制度。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抢救保护工程完成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相应的管理保护体系。研究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规范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力量,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特别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切实把各项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形成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主题功能作用。


  四、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抓紧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程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和烈属十分期盼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注重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完善工作方式,确保每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效果,争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作用。

  各区县要在接到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迁移和原址修缮的烈士墓设计方案(含平面图)、乡镇级烈士陵园和两座烈士墓、以及区县级烈士陵园维修改造方案及工程概算分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其中,烈士墓设计方案中需明确占地面积、墓碑材质、尺寸规格等具体情况。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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