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2]432号
- 发布日期:2002.12.31
- 实施日期:2002.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即:个人缴费比例由目前的7%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企业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的通知
(津劳局[2002]4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即:个人缴费比例由目前的7%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