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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1.07.06
  • 实施日期:2011.07.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选举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1年7月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

  我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11年7月至12月进行。

  2011年11月1日为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以此日作为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11月1日至5日进行投票选举,各区县、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1月5日以前同步选出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1年11月底以前召开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2月底以前召开区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产生新一届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二、关于代表名额的确定

  下一届各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原则上不再重新确定。为了保证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平稳顺利实施,对于人口变动大、代表名额分配矛盾突出的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其代表总名额,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一届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原则上不再重新确定。人口总数超过9万的乡镇,可根据人口增长情况,由有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其代表总名额,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四、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下一届各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与本届相同,不再变动。


  五、关于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对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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