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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3]57号
  • 发布日期:2013.11.28
  • 实施日期:2013.11.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教委〔2013〕5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指定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并做好本单位拟参与互聘人员的遴选、推荐工作。2013年每单位推荐参与互聘人员限1人。


  二、各法律实务部门填写《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参与"双千计划"互聘人员推荐表》(附件1)和《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工作联系人回执》(附件3);各高等学校填写《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参与"双千计划"互聘人员推荐表》(附件2)和附件3;并将上述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教委和市委政法委,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指定邮箱。

  市教委联系人:张卫国,联系电话:83215353,83215286(传真);E-mail:tianjingaojiao@126.com。

  市委政法委联系人:刘海滨,联系电话:83609752;E-mail:zhengfawei_zg@163.com。

  附件:1.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参与"双千计划"互聘人员推荐表(略)
  2.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参与"双千计划"互聘人员推荐表(略)
  3.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工作联系人回执(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2013年11月28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要求,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推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结合。2013年至2017年,选聘25名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25名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二、选聘条件

  (二)选聘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实绩突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有较深入研究;爱岗敬业,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三)选聘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师德师风好,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帮助法律实务部门分析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忠实履职,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实务工作。

  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兼职或挂职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选聘担任法律实务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三、选聘程序

  (四)市教委会同市委政法委统筹负责我市"双千计划"聘任工作,并对"双千计划"的互聘人选进行备案。每年我市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互聘推荐名额各5名,互聘人选由双方自行商定。

  (五)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按照高校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安排教学任务,并在聘期期满后终止聘任或转聘。授课可采用独立开设课程、与高校教师合作开设课程、开设系列化讲座等多种形式。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按照相关任职的法定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或任命,并在聘期期满后免去其挂职职务。


  四、聘用期限

  (六)建议聘期为1至2年。期满如需延长聘用时间、继续参加"双千计划",必须考核成绩优秀,经派出单位、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同意,并报市教委和市委政法委备案。


  五、考核管理

  (七)互聘人员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不改变与派出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建议在聘期开始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受聘人员工作做出书面鉴定,反馈给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八)受聘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善于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受聘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依法执行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不得兼任律师或从事其它与职务相抵触的活动。


  六、政策保障

  (九)市教委、市委政法委根据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情况,公布年度"双千计划"互聘结果,颁发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证书。互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将其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互相冲抵。鼓励派出单位将派出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有条件的聘用单位为受聘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量津贴和住宿、交通补贴,并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掌握情况,研究推动重点工作。自2013年10月起每季度的最末月15日前,互聘单位将工作开展、困难问题、法律实务部门和高校反映、对本工作的建议等情况报市教委和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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