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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维稽[2011]11号
  • 发布日期:2011.04.06
  • 实施日期:2011.04.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津维稽[2011]11号)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交通港口局关于开展“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法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以开展“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为契机,以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为主线,依法保护合法经营,取缔违规业户,通过集中治理整顿,着力解决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的“弱、小、散”的问题,净化维修市场环境,促进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责任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维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1、严把机动车维修市场准入标准,对新申办和申请延续经营业户的经营场所做为重点审核内容,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不健全,重点维修工位(烤漆房、举升机、车身校正、电气焊等)无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在现场勘验时,提示和督促机动车维修业户建立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2、经营场所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较近的维修企业(业户),必须具备完善的环保、消防措施,并通过环保、消防部门的认证。

  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经营手续已过一个许可周期的业户,经核实即无下落也无法联系的业户一律予以注销。

  4、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违规经营。

  对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业户,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保护合法经营业户的正当权益。

  5、对违章占道修车业户,应立即下达停业通知书,凡不听劝阻继续经营的,应会同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6、依法监督维修业户落实“从业人员上岗证”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维修价格公示”制度,认真规范维修业户经营行为,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时间安排

  本次机动车维修市场治理整顿的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至8月31日,请各区县于9月10日前将治理整顿情况总结(注销清理业户统计表)报市维管处。

  望各区县领导高度重视,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执法到位、监管有力”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促进本市机动车维修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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