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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4]1079号
  • 发布日期:2014.12.01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079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安全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政府令〔2004〕第7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现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元调整为10.73元。

  二、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工商业和金融业用房转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市场租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

  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类房屋租金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4。

  四、调整后的增租部分资金全部用于房屋修缮,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五、市国土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要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及对房屋承租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调整表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调整表
  3.工商业用房月租金调整表
  4.金融业用房月租金调整表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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